4月16日晚21时许,连栾线G311国道陶湾镇常湾村路段发生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一辆白色小型汽车撞到一辆三轮电动车后逃逸,事故造成三轮电动车驾驶员刘某受伤,生命垂危。
四路出击
连夜侦查
接警后,民警迅速到场展开侦查,同时通知“120”医护人员到场抢救伤员。为尽快侦破案件,栾川交警大队连夜抽调精干警力成立专案组,分四路开展案件侦破工作。一是认真勘察事故现场,搜集现场遗留的车辆碎片;二是走访案发地段沿线群众及全县汽车修理厂、汽配销售店铺;三是调阅沿线视频,研判车辆逃逸线路;四是根据现场遗留的肇事车碎片,排查嫌疑车辆,逐一筛选甄别比对。
摸排线索
锁定车辆
经走访450余名群众、30余家汽车修理厂及汽配销售店铺、查阅63处视频监控、对全市1780辆相似车辆对比分析后,初步将肇事车辆范围限定为白色长安牌、车牌尾号为1的SUV汽车。通过调取肇事车辆逃逸轨迹监控视频,最终将侦查目标锁定在栾川县城关镇某社区。4月25日下午,在对该区域进行地毯式排查过程中,民警在一民宅后院发现一辆号牌为豫CJ***1的白色长安牌SUV有重大涉案嫌疑。随后,民警传唤该车车主并连夜突审,车主王某对4月16日在陶湾镇常湾村路段交通肇事逃逸的事实供认不讳。
肇事逃逸
是因为害怕?还是另有隐情?
难道他不知道逃逸的后果吗?
经查,王某,男,现年34岁,栾川县城关镇人。其曾于2020年取得驾驶证,2021年因实习期内酒驾,驾驶证被注销。4月16日晚,王某驾车途经常湾村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因其害怕无证驾驶造成交通事故被交警处罚而逃逸。
肇事逃逸
终受惩处
4月26日,栾川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3项、第2款及第101条第2款依法对王某处以15日行政拘留。待对伤者伤情进行司法鉴定后,公安机关将进一步追究王某肇事逃逸的刑事责任。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驾驶人应在第一时间报警
配合交警部门调查
积极主动救助伤员
如果选择肇事逃逸
等来的只会是更加严厉的处罚!
相关法律
交通肇事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驾驶证记12分。
交通肇事后逃逸,并已构成犯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来源: 洛阳交警
作者/来源:光明网
声明:版权归原创所有,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