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肇事逃逸典型案例 |

2021年2月13日19时25分许,施某某驾驶青AP****号小型客车沿国道109线由西向东行驶至1994KM+13M处时,与同向行走的行人靳某某发生碰撞,致行人靳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施某某肇事后驾驶车辆逃逸现场。

施某某驾驶机动车逃逸,是发生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施某某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以及“第七十条第一款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警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之规定。

驾驶人切记事故发生后要第一时间保护现场,抢救伤员。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坚决杜绝酒驾、无证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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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小杰

审核|张小兰

终审|老梁

来源|西宁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