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唐某与宋某于2007年登记结婚。唐某经营某有限公司。2016年,唐某与赵某因业务相识,2017年两人发展成婚外情人关系。2017年12月至2020年3月期间,唐某向赵某转账29万余元。2020年7月,宋某起诉请求确认唐某向赵某转账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赵某返还赠与款。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唐某以备注还房贷等形式向赵某转账29万余元,并非为了唐某与宋某的日常生活需要,基于唐某与赵某存在的婚外情人关系,该29万余元系唐某赠与赵某,唐某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赵某的行为损害了宋某的财产权,应属无效,判决赵某向宋某返还该赠与款。

典型意义

近年来,社会中出现与有配偶者保持不正当关系而获取钱款、房产的不良现象,该类行为显然违背了公序良俗,与优良家风相悖,不利于家庭文明建设,在法律层面上也侵害夫妻中另一方的财产权,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本案体现了司法对妇女享有的夫妻平等财产权和处分权的保护,维护了公序良俗。

来源:江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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