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八
试用期满后能否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
张某为某科技公司员工,入职时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张某入职4个多月后,科技公司以张某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张某认为科技公司捏造理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审判
仲裁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科技公司在试用期满后,继续留用张某,在明显超过合理评价时间后,又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且未能提供相应的考核依据、事实依据,解除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仲裁委员会遂裁决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点评
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的,应当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员工入职时知悉录用条件和公司的相关考核制度;二是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员工在知识、学历、能力等方面不符合录用要求;三是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解除劳动合同并通知员工。实践中,用人单位应当充分把握试用期的实际意义,建立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试用期考核制度,对员工在试用期的工作表现进行准确的评价并及时作出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界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也应忠诚勤勉地履行劳动义务,防止因自身的消极懈怠导致丢掉“饭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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