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房价的上涨,住房支出在人们的衣食住行中成为支出最大的一笔费用,住房问题已成为百姓关切的话题。

近日,《检察日报》刊发了江苏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维护正当住房权益的案例。

买到手的房子 " 飞 " 了

抗诉成功使买房人终获房屋所有权

幸福的人都是相似的,不幸的人,却各有各的不幸。陆英经历过不幸,但又是幸运的。

2011年,陆英和丈夫从刘芳手中租到了一套房子。夫妻俩带着三个孩子居住于此,并做些小买卖。天有不测风云,2014年,陆英丈夫病逝于出租房中。这时,一个叫王强的人拿着房产证自称房主,说这房子里死了人晦气,要陆英买了这房子,她要不买就必须搬走。

因为给丈夫看病,陆英在经济方面已经捉襟见肘,只能跟王强商量能不能再便宜些。双方最终以30万元的价格成交。陆英到产权登记部门查明房产证是真实的,于是东挪西凑借了30万元,以儿子的名义与王强夫妇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办理了过户登记,取得了房产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

房产证刚到手,陆英突遭当头一棒:A公司找上门来要房子,称王强夫妇早在20年前就将房子卖给A公司了,公司虽然把房子租给职工刘芳等人居住,但公司才是房屋的所有人。

A公司索要房子无果后,于2014年9月7日提起诉讼,主张王强夫妇与陆英夫妻恶意串通侵害公司权益,要求法院判决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强夫妇一房二卖存在过错;陆英应知或明知房子属于公司所有仍然购买,双方恶意串通,合同无效。2015年3月19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王强夫妇与陆英儿子李东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王强夫妇不服上述判决,上诉至徐州市中级法院。法院审查认为,交易价格低于税票价格近6万元,据此推断陆英一方存在恶意,遂驳回王强夫妇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王强夫妇向江苏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但被驳回。

A公司胜诉后,向产权登记部门申请注销变更登记。就这样,2016年12月12日,陆英母子买到手的房子 " 飞 " 了。

2018年1月22日,王强夫妇向徐州市检察院申请监督。为什么A公司20多年没有办理过户?陆英母子知道房子已经卖给A公司了吗?带着疑问,承办检察官调阅了卷宗材料,并去实地调查取证。

原来,A公司拿到房子后,既没有签订书面购房合同,也从未要求王强夫妇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房子一直登记在王强夫妇名下。

没有证据证明陆英知道王强夫妇曾把房子卖给A公司,且购房活动全都在房管局监管下进行,房价低于税票价格也有正当理由——房龄20多年,且有人病逝房中,王强夫妇自觉房屋价值受到影响。据此,检察官认为,房子价格虽然低于税票价格,但在情理之中,法院以此推断双方恶意串通,确认合同无效,明显不当。

2018年4月12日,徐州市检察院提请江苏省检察院抗诉。同年5月25日,省检察院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同年9月6日,省高级法院决定提审该案。

2020年10月23日,江苏省高级法院作出再审判决,认为A公司主张陆英母子明知或应知公司买房在先的证据不足;陆英母子购房前查询房屋权属情况,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房屋价格低于税票价格,当事人的解释合情合理,且并非显著过低,不能据此认定陆英存在明显恶意。故认定,王强夫妇同陆英母子间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因而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目前,房屋已经解除查封,过户手续正在办理中。

来源:潇湘晨报(ID:xxcbwx)、检察日报, 封面图片来源: 视觉中国(图文无关)

延伸阅读

房主吓得不敢来!夫妻多年积蓄买的房竟是三手"凶宅"

前段时间热播的电视剧《安家》中

有一个情节让小编记忆深刻

孙俪饰演的女主角房似锦

把一套凶宅成功的卖给了

非常“奇葩”的黄老板

原来是非常迷信的黄老板

听从风水大师的建议

要买一座刚刚发生过命案的

“新鲜凶宅”

来替自己挡煞

戏剧毕竟是戏剧

生活中

一般人听到“凶宅”

还是会退避三舍

怎样才能区分是否“凶宅”呢?

上海金山的朱某夫妇

在买房时就不幸中招

居然用市场价买了个“凶宅”

还是“三手”的!

朱某夫妇在金山勤恳打拼多年

存够了买房的钱

也获得购房资格

总算能实现

在金山安家的梦想

(网络配图)

2019年11月底,朱某夫妇通过中介,用131万元的市场价从王某手中购得一套房屋。付清房款后,双方顺利办理了过户登记。

2020年3月初,朱某夫妇装修好房子准备乔迁新居时,邻居对夫妻俩买房的行为深感“敬佩”

就买了个很普通的住宅

又没有买豪宅

有什么好“敬佩”的?

一头雾水的夫妻俩

和邻居攀谈一番后了解到

该房屋内曾经发生过凶杀案

(图片来自网络,图文无关)

邻居表示

这房子之前一直都是出租的

前任业主一直吓得不敢来呢!

夫妻俩万分震惊

经过多方打探

最终证实了该邻居的说法

原来,13年前,第一任女业主就被杀害在该房屋内,随后男业主将房屋以82万元的市场价卖给王某。

王某也是在付了80万房款后,才从旁得知该房是“凶宅”,余下的2万自然也就不了了之。

事后,王某始终将房屋对外出租,直到朱某夫妇购得此房。

诉至法院

要求撤销买卖合同

得知真相的朱某夫妇在与王某协商退房未果的情况下,果断向上海金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并返还购房款。

(网络配图)

朱某夫妇认为,涉案房屋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的事情,会严重影响房屋的价值并造成30%的价值贬损。他们是按市场价购买的涉案房屋。如若不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王某应返还30%的购房款。

对此,王某反驳道,非正常死亡事情距今已有13年之久,并不会影响房屋的实际使用。并且自己仅在签约时与夫妇俩见过一面,房屋买卖是通过中介进行的,中介应该已将房屋相关情况告知给了朱某夫妇。

此外,为避免争议,当初在购房协议中加了一条“乙方了解此房屋的信息,对此无异议。”王某因此不同意朱某夫妇的诉讼请求

(网络配图)

中介则辩称,当时出售的房屋是四楼,此前一度认为凶杀案发生在二楼,问及王某时,王某也默认了,因此对该房是“凶宅”的事情并不知情

最终,经法院与双方当事人、中介的多次沟通和调解,王某同意返还朱某夫妇30万元房款,中介则退还中介费。

(网络配图)

法官说法

发生过自杀、他杀等非正常死亡事情的房屋,常被称之为“凶宅”。房屋出售人在出售房屋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将相关信息告知买受人。否则,有可能因欺诈或重大误解被撤销房屋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