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交警大队
对道路交通违法嫌疑人李某某拟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的公告
2019年2月4日,李某某(驾驶证号码:61242919690623xxxx)驾驶号牌为陕A7EJxx的大众牌小轿车在沪陕高速陕西商南赤地公安检查站实施交通违法,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一、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 ,处200元罚款,驾驶证记3分。
二、实施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处50元罚款。
三、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之规定,处200元罚款,驾驶证记12分。
违法嫌疑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李某某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商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交警大队陈述和申辩,逾期未陈述和申辩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商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交警大队
2021年5月1日
编辑: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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