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农民朋友需要弄明白的是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坟,法律究竟如何评价的问题。

有的观点援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20条的规定“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得出民政部门对于擅自建坟行为只能“责令限期改正”,无权实施进一步的查处直至强制推平行为的结论。

北京楹庭张凤宾律师认为这种解读是片面的。擅自建坟一事,并不是仅受《殡葬管理条例》的调整,还要看更具权威性的《土地管理法》的说法。

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土地管理法》第75条进一步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可知,擅自占用耕地建坟是一种土地违法行为,可解读为广义上的“违法建设”。除民政部门外,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也有权对其进行查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

而“责令限期改正”的主要措施就是“限期迁移”,或者给予一定补偿后对坟头予以推平处理。从严格耕地尤其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角度看,一定的强制执行行为是有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