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赵艺慧

公共安全一直以来都是大家关注的话题。近些年,乘客抢夺司机方向盘、乘客跳进轨道自杀等事件不断冲击着公众对于公共安全的担忧。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最近,在上海轨交1号线车厢内就发生了一起斗殴事件。

2021年5月3日21时40分许,乘客相某(男,49岁)与施某某(男,46岁)在轨交1号线车厢内因琐事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打斗。根据网传视频显示,一黑衣男子不断用拳头抡另一光头男子头部,光头男子则用头部不断撞击黑衣男子脸部,两人在地铁车厢门口内部僵持不下,相互打斗撕扯。

目前相某、施某某均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看到这里,大部分网友表示公共交通上打架斗殴就应该关起来好好教育;但是也有一些网友认为只不过是日常的殴打,不至于刑事拘留。那么,今天我们就针对这起案件当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给大家做一个解读。

对于本案而言,我们首先要明确二人打架斗殴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

一般情况下,打架斗殴的处罚涉及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 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 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 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如果殴打情况严重,造成他人轻伤以上的结果,此时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

但是在本案中,其特殊性不是一般的打架斗殴,二人是在轨交上进行打架斗殴,此事不仅仅是涉及到双方身体权的侵害,更多的是公共安全、秩序的保护,所以二人的行为已涉嫌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本案中,二人因为琐事在行驶的轨交门口大打出手,不顾及车内公共安全与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其行为已经涉嫌寻衅滋事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生活中,难免会有矛盾纠纷,但是拳头、辱骂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可能会让问题变得更加严重。所以,文明社会需要更多理性的思考,懂得用法律保障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