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兰市人民法院 刘鳕湾)近日,舒兰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丁某起诉被告刘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120352.60元。
2020年某日,原告驾驶金城牌两轮摩托车沿嘉临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小城镇某处时与同方向被告刘某驾驶的手扶拖拉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原告驾驶的摩托车损坏,原告受伤被送入舒兰市人民医院后转入吉林市中心医院两次治疗34天。被告刘某情绪激动,认为是原告撞到被告驾驶的拖拉机致其受伤,自己却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实属冤枉。但刘某持有的拖拉机驾驶证为注销状态,事故发生时被告刘某驾驶的手扶式拖拉机未悬挂号牌,且未粘贴反光标识,因此存在过错,理应承担部分责任。
经法官耐心讲解,细致做工作,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刘某同意赔偿丁某各项损失共计60000.00元,原告丁某表示同意,双方握手言和。
我院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始终秉承调解优先的原则,保持中立,严格做到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充分尊重当事人,掌握了解当事人的诉讼心理,设身处地为他们寻求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充分考量当事人的利益诉求,达成统一共识,从而彻底化解纠纷,做到案结事了人和,维护社会稳定,提高司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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