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益

2019年2月,我部会同全国妇联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作为国家层面针对就业性别歧视问题出台的首个专门文件,《通知》聚焦求职招聘环节,提出“六个不得”,即不得限定性别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求职就业、拒绝录用,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提高妇女录用标准,要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及各部门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带头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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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救济渠道上,《通知》明确“三条救济渠道”:

一是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要求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信息,违者依法给予责令改正、罚款、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处罚,并将接受行政处罚等情况纳入人力资源市场诚信记录,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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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建立联合约谈机制,根据举报投诉,对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开展联合约谈,开展调查和调解,督促限期纠正,及时化解矛盾;对拒不改正的依法进行查处,并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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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健全司法救济机制,设置平等就业权纠纷案由,为遭受就业性别歧视的妇女提供法律咨询等帮助,为符合条件的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为确保《通知》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我部进一步作出工作部署,要求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招聘信息清理行动,加强对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聘会发布招聘信息的审核监督。会同当地工会组织和妇联组织,建立各级联合约谈工作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及分工,确定具体事项,确保在就业性别歧视问题发生时能够及时开展约谈,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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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维护女职工合法劳动权益

我部针对用人单位侵害女职工权益的行为切实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在重点领域、重要环节推出一系列有力举措。

一是组织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将女职工劳动权益作为重要检查内容,查处了一批侵害女职工权益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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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组织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执法行动,依法打击和查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就业歧视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为包括妇女在内的各类求职者营造良好就业创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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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指导和组织全国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采取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接受举报投诉等方式开展执法活动,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严肃查处侵害女职工劳动权益的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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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积极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并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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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将用人单位维护女职工劳动权益情况作为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实行分类监管,对于严重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构成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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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将指导各地进一步加大对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的执法力度。

一是认真抓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贯彻落实,努力创造公平就业的良好环境,切实保障女性平等就业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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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继续加大对用人单位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情况的检查力度,加强日常巡视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执法,加强人社部门执法协作,确保相关案件有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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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大力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进一步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全面收集侵害女职工权益违法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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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推进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和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提高劳动保障监察事中事后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强化社会舆论监督,预防和惩戒侵害女职工权益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