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鹏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香溢融通”)于2021年4月23日同时发布《2020年年度报告》与《2021年一季报》,公告显示,2020年业绩虽继续下滑,但2021年第一季度却因融资租赁业务的增加而有所回升。同时公司因受证监会行政处罚将遭受大批投资者索赔,律师认为:“香溢融通因财务造假被证监会处罚,截至公告发布之日,被索赔金额已近千万,此次在新的季度业绩增长,对于投资者索赔来讲是个利好消息。”曾经的“大红鹰”究竟能否一改颓势,顶住索赔大潮,我们且行且看。
一、特殊业务难掩财务造假之实,终受证监会处罚
香溢融通成立于1982年,通过股份制改组于1994年2月登陆上交所,股票代码600830。上市多年,股权流转,几经易主。股票简称也从“甬城隍庙”“大红鹰”转变为现在的“香溢融通”。自2008年5月更名后,香溢融通同时将主营业务转向典当、担保、融资租赁、融资租赁、财富管理、融资贸易等类金融业务,曾有“民间金融第一股”之称。
该公司特殊的经营业务,也为其2015-2017年持续3年的财务造假提供了便利。在此期间,该公司在虚构的融资租赁业务和投资业务的掩护下,多次转出资金补偿对手方损失。据了解,2018年底,香溢融通董事会换届内部审计时才发现财报造假,随后向证监会报告。2019年1月10日,香溢融通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提示性公告》,经自查,公司有两项投资业务的收益确认存在问题,将对公司2015-2017年的财务进行会计差错更正。2019年1月12日,香溢融通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甬证调查字2019008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2020年4月9日,香溢融通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20年6月5日,香溢融通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号)和《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1号)。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3月10日-2019年1月11日期间买入,并在2019年1月12日及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可发送姓名、股票名称、电话发送邮件到 suopeibao@126.com,或关注“股民索赔宝”公众号参与索赔。
2020年11月26日,香溢融通因2015-2016年度财务造假被处罚后再因2017年财务造假遭监管谴责。上市公司的造假,会扭曲市场价格信号,让市场配置资源作用失灵,也会直接侵害投资者权益。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依法履行各项信息披露义务,加强信息披露的真实度、提高上市公司透明度,促使公司规范运作,才能让市场更健康更和谐。
二、索赔额已近千万,香溢融通赔偿意愿不大却难挡索赔大潮
随着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对香溢融通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下发,广大投资者对香溢融通提起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也逐渐地拉开了帷幕,受损投资者可通过“股民索赔宝”公众号参与索赔。
根据香溢融通发布的《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中公布了股民索赔诉讼的最新进展情况。其中载明,鉴于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于2020年6月5日收到证监机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2020年7月以来陆续有投资者向公司起诉索赔。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合计收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立案材料28起,诉讼金额共计890.11万元,原告均为自然人投资者,案由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部分案件已开庭审理,尚未判决。
其中部分已经开庭审理的案件,在2020年11月17日,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及质证。原被告双方对于虚假陈述行为本身,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及基准日的确定均意见一致。在2020年11月26日的庭审中上述意见均未发生变化,只是公司进行抗辩,股民的损失不是由其虚假陈述行为所造成,二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应当予以赔偿。本案虽已开庭审理,但法院并未当庭宣判,我们律所后续将持续跟进案件进程。
三、业绩逐年下滑、股价持续走低,难破围杀之局
近三年以来,香溢融通的营业总收入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一直处于下滑之中。根据香溢融通相关年报显示,从2018年度至2020年度,香溢融通实现营业总收入分别为9.08亿元、4.49亿元和1.84亿元,同比下滑18.87%、50.55%和59.0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0.31亿元、0.27亿元和-0.22亿元,同比下滑62.8%、13.25%和183.69%。
香溢融通于2021年4月23日披露一季报,公司2021年一季度实现营业总收入6017.6万,同比增长34.98%,主要系本期融资租赁业务增加;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962.6万,同比增长262.79%;每股收益为0.04元。报告期内,公司2021年一季度营业成本458.9万,同比下降55.8%,营业成本的大幅下降主要系本期贸易业务收入减少相应的成本减少。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规定,只要起诉就大概率能获赔,对于满足索赔条件的股民来说,及时加入股民索赔队伍维权,是法律赋予股民的权利,也能帮助股民弥补亏损。“股民索赔宝”维权团队指出,香溢融通已被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时效不等人,符合索赔区间的受损股民可可发送姓名、股票名称、电话发送邮件到 suopeibao@126.com参与诉讼索赔咨询及登记。
(本文由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主任刘鹏律师供稿,不代表华夏时报立场。刘鹏律师,从业经验14年,主要执业领域为金融商事领域,擅长办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责任编辑:徐芸茜 主编:公培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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