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8日,驻马店市1人民检察院发布一则起诉书。被告人冯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多次容留、介绍赵某2、张某、熊某、房某等卖淫女在自己经营的“东方美”足浴店内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获利5000余元。现将具体信息公布如下:

01

驻马店1女子容留、介绍卖淫被捕

从中获利5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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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5月至2021年1月期间,被告人冯某某在位于平舆县城槐树街北段自己经营的“东方美”足浴店内,多次容留、介绍赵某2、张某、熊某、房某等卖淫女进行卖淫活动,并收取30元、45元、60元不等的卖淫提成。

另查明,被告人冯某某违法所得共计5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抓获经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承诺书、扣押物品清单、微信支付截图、交易明细证明、账本、人身安全检查笔录,证人赵某1、赵某2、房某、张某、熊某、谢某、闫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冯某某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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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冯某某,女,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舆县,现住河南省平舆县。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21年1月11日被平舆县公安局民警抓获,2021年1月12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25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法院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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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2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宏、刘素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某及其辩护人卢世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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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冯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如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可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

实的

法院判决如下

结合本案的事实及有关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

被告人冯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

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追缴)。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物品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置。

02

卖淫嫖娼的处罚有哪些

1

尚未发生性关系的、初次卖淫、嫖娼行为,认错态度好,表示悔改且具有其他特殊原因的、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2

因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或者被劳动教养执行完毕后三年内,或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一年内受过一次行政处罚后,又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报劳动教养;

3

卖淫嫖娼案情复杂,按上述卖淫嫖娼处罚标准进行裁量仍有过重或过轻之嫌的,提交局领导召集有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4

嫖宿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以强奸罪论处;

5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五千元以下罚金。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