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
近日,由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被告人江虎、周武利用遥控电子设备进行诈骗的犯罪案件,经被告人上诉后,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江虎通过朋友刘某某的介绍认识了粮贩张建亮(另案处理)。张建亮告知江虎其可在粮库收粮过磅时虚增重量以骗取粮款,希望与之合作,江虎表示同意,之后双方协商了分成比例和具体操作方式。2016年8月开始,江虎雇请沈跃飞(另案处理)和被告人周武在石壁湖粮库(现益阳市中心粮食储备库)分别开户,自己从沅江市共华、泗湖山等乡镇收购粮食,以沈跃飞、周武的名义销售入库。江虎的运粮车辆在粮库过磅过程中,周武、沈跃飞分别与现场蹲守的张建亮联系,由张建亮通过遥控地磅上私自加装的电子设备为每车虚增3至5吨的重量。2016年8月至9月,被告人江虎组织人员共运送58车次的早稻谷至石壁湖粮库,虚增粮食重量190.979吨,时价2660元/吨,骗取粮款508004.14元。其中被告人周武参与29车次粮食运送,虚增重量96.046吨,骗取粮款255482.36元,从中非法获利10000元。
2020年1月25日,刑满释放的被告人江虎在津市监狱门口被民警抓获。2020年2月1日,被告人周武在沅江市黄茅洲镇被民警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江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国家粮库收购稻谷过程中,虚增送粮重量,骗取粮库资金,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周武明知江虎骗取粮库资金,仍受江虎雇佣,为江虎提供帮助,数额巨大;被告人江虎、周武均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江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周武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武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武退缴违法所得1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依法予以追缴。据此,赫山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江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周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对被告人周武违法所得10000元,依法予以追缴;其余部分责令被告人江虎退赔;追缴、退赔款返还给被害单位益阳市中心粮食储备库。
完
审核:皮宣文
责编:龚亦芳
供稿:皮宣文、陈立平
2021年第75期之一
总第102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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