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公司做了15年,劳动合同一直是一年一签,对于这种做法是否违法,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严格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分析,判断是否违法的标准就是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下面和大家分享我的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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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这里的表述中,由用人那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是前提。

即使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也需要双方进行协商一致。如果劳动者提出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这时用人单位不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应该是属于违法的;但如果用人单位提出一年一签,劳动者没有明确表示反对,虽然心里不舒服,但没有明确表达自己的意见,而是按照用人单位的意愿签订了劳动合同,我认为这种情况不存在违法的问题,最多只能说操作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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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只有劳动者不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是主张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也是合法的,如果既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出要签订无固定签订劳动合同,这是必须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把这个主动权交给了劳动者来决定,其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那么什么情况下必须要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呢?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这三种情形下,只要劳动者提出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都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是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是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是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都是劳动者自身的能力不足,或是违法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是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形,只要没有这几种情形,一般情况下,都是应当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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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个主张的难度是比较傲大。比如如何界定用人单位不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要本人举证,如果本人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明确表示拒绝,就需要本人提出签订无固定的期限劳动合同证据,用人单位拒绝的证据等,这个是很难取证的。

从时间界定上也是比较难的,在用人单位工作十年的这个比较好界定,如果从第十一年开始没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从第十一年开始就要支付二倍的工资;另一个就是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你们单位是一年一签,那么从第三年开始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就要支付二倍的工资,而且这个支付两倍的工资只有起始的时间,没有终止的时间,我理解终止的时间是多久呢?就应该是直到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止,或是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是自己离职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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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主张在没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二倍的工资,一般是非常不容易的,主要的判断标准还是你本人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在与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时,是否明确要和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有被本人明确提出了,用人单位拒签才能主张赔偿。这种赔偿即使今后申请劳动仲裁也是需要提交证据的,但是这种证据很难找到,除非从一开始就准备和用人单位打官司,自己有意去收集和准备证据材料,让用人单位跟随你的步伐上套,除此之外一般情况下证据是很难找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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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达到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并不一定就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是大前提,在这个大前提下,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在续订劳动合同时自己明确提出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才属于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