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阳春市公安机关以扎实开展“飓风2021”专项行动以及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为契机,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涉黄违法犯罪活动全面开展清查、整治、宣传、督导等工作,尤其是针对部分涉黄顽疾场所,开展有针对性的打击行动,持续挤压和铲除涉黄违法犯罪滋生空间。
“五一”国际劳动节期间,为全面净化社会风气,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春城垌尾街涉黄问题,阳春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蔡传雄同志专门主持召开整治涉黄突出治安问题工作会议,指示相关业务警种对该涉黄顽疾场所全力开展专项整治。
4月份以来,红旗派出所针对辖区涉黄问题 ,进一步加大打击辖区涉黄顽疾工作力度,在龙湾路、中心广场、垌尾街等地查处了多起涉黄违法犯罪案件。5月3日21时许,市公安局治安、巡警、红旗派出所针对春城垌尾街及周边地区涉黄突出问题持续开展专项清查。行动当晚,警方出动警力20多人,在垌尾街2间出租屋分别抓获涉嫌卖淫嫖娼的姬某(女,28岁,河南人)林某荣(男,26岁,阳东人)、朱某辉(女,31岁,贵州人)等4人以及拉客招嫖的违法人员王某米等6人。
目前,相关违法人员均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下一步,阳春警方将采取有效措施,持续发力整治涉黄顽疾。
一是根据守土有责原则,建立“街道警长”机制,明确分工,将责任落实到人。
二是对春城垌尾街涉黄问题进行持续整治,强化打击力度。
三是对垌尾街及周边地段的出租屋进行常态化清查,查清涉黄场所,对涉黄问题进行精准打击。
四是对垌尾街重点部位加大巡逻力度,提高建警率,提高对涉黄违法犯罪的震慑力,形成严打高压态势。
法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阳春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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