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牌证作废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第四条规定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报废手续,现通告其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已通告的报废车辆将被缉查布控,依法拦截处理。

邹平市公安局

2021年5月7日

查看“牌证作废车辆明细表”

明细表(一)

明细表(二)

机动车驾驶证注销作废通告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十项规定,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已被注销,现通告其作废。

邹平市公安局

2021年5月7日

查看“机动车驾驶证注销名单”

邹平综合信息群为您提供

▌来源:平安邹平

▌编辑: 邹平在线网小编

▌合作、爆料:zrcheihei(微信)

注:也可登陆邹平在线网站查询更多

邹平在线网

为你提供精选的邹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