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典说法 | 经营场所发生意外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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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典说法 | 经营场所发生意外如何维权

今天做客我们《1时间帮女郎》节目的是来自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霍庭长。欢迎你!那么现在也是临近春节了,采购那是必不可少的一件事儿,逛逛商场,买买东西,挺高兴的,可这逛着逛着万一出了意外,比如一不留神摔倒了,这事儿只能自认倒霉吗?今天我们的《谈“典”说法》就来跟大伙说说。首先,先看一段VCR。

霍庭长,像遇到类似导致人员受伤的情况,我们关心的问题,第一是顾客能否可以向商场讨个说法,二是顾客对自己受到的人身伤害能否得到商场的赔偿呢?

今天我们就通过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和大家分析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按照你所介绍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商场作为商家在其经营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那么,什么是安全保障义务内呢?

通俗一点说,就是指商家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或者进入服务场所的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方面的保障义务,也即要求商家要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保障他人免受人身、财产损害的义务。这是一项法定义务。如果消费者在逛商场的过程中遇到地滑不慎摔倒受伤或者其他设施如电梯夹伤等,商场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的,商场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作为消费者可以向商场主张权利。但是,如果人身伤害是由于消费者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商场不承担责任。所以,作为广大消费者到商场、宾馆、银行、体育场馆、娱乐场所进行购物、住宿、取款、从事文体活动或者娱乐时,也要注意保护好自己,以免受到不必要的伤害。另外,顾客、消费者如果在商场、宾馆、银行、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受到他人的侵害,如在银行取款时遭遇抢劫,造成人身伤害,能否要求经营者承担责任呢?在这种情况下,首先应由直接侵权人承担责任,经营者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作为经营者应当也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为广大消费者、顾客提供一个安全无隐患的经营场所,否则,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来源:青海经济生活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