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公诉刑诉〔2018〕30号

被告人张**,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4211962********,汉族,大专学历,甘肃省陇西县人,住兰州市城关区大教梁**号**室,政协甘肃省**副主任。因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于2018年5月10日被甘肃省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同日被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罪于2018年8月9日被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被甘肃省公安厅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受理后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1997年至2017年,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临洮县**、**书记、甘肃省委副**、庆阳市**、市委**、白银市**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承揽、工程项目建设、职务晋升等方面为他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宋某某、张某甲、何某某、曹某某、程某某、王某甲、秦某某、洪某甲、王某乙、高某某、张某乙、万某某、魏某某、康某某、张某丙、李某某、房某某、杜某某、洪某乙等19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419.8万元,美元3万元,黄金1.5千克。

(一)2007年至2013年,张某某利用担任临洮县**、县委**、庆阳市**、白银市**的职务便利,收受甘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某现金10万元,索取价值23.98万元本田轿车1辆,共计33.98万元。

1.2007年初,张某某以借用名义向宋某某索取价值23.98万元本田轿车1辆,该车一直由张某某使用。

2.2013年5月,宋某某为感谢张某某对其公司的帮助,在张某某儿子结婚时,在兰州安宁庭院张某某家中送给张某某现金10万元。

(二)2003年至2016年,张某某利用担任甘肃省委**、庆阳市**、市委**、白银市**的职务便利,收受甘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甲现金132万元。

1.2003年春节期间,张某甲以祝贺张某某到省委任职名义,送给张某某现金2万。

2.2004年夏,张某甲以祝贺入住新房为由,在张某某兰州**小区家中送给其现金6万元。

3.2004年中秋节期间,张某甲为了与张某某维系好关系,送给张某某现金1万元。

4.2005年春节期间,张某甲为了与张某某维系好关系,送给张某某现金1万元。

5.2006年春节期间,张某甲为了与张某某维系好关系,送给张某某现金1万元。

6.2007年春节期间,张某甲以祝贺张某某担任庆阳市**的名义,送给张某某现金2万。

7.2008年中秋节期间,张某甲以祝贺张某某担任庆阳市委**的名义,送给张某某现金2万。

8.2008年秋,张某甲以祝贺入住新房为由,在张某某兰州安宁**家中送给其现金8万元。

9.2009年春节期间,张某甲为了与张某某维系好关系,送给张某某现金1万元。

10.2010年春节期间,张某甲为了与张某某维系好关系,送给张某某现金1万元。

11.2011年春节期间,张某甲为了与张某某维系好关系,送给张某某现金1万元。

12.2012年中秋节期间,张某甲以祝贺张某某担任白银市**的名义,送给张某某现金2万。

13.2013年春节期间,张某甲为了与张某某维系好关系,送给张某某现金1万元。

14.2014年春节期间,张某甲为了与张某某维系好关系,送给张某某现金1万元。

15.2015年春节期间,张某甲为了与张某某维系好关系,送给张某某现金1万元。

16.2016年2月,张某某收受张某甲现金100万元,张某甲将该100万元现金在兰州火车站附近交给张某乙。

17.2016年中秋节期间,张某甲为了与张某某维系好关系,送给张某某现金1万元。

(三)2004年至2008年,张某某利用担任临洮县**、甘肃省委**、庆阳市**的职务便利,收受甘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某18万元。

1.2004年,何某某以祝贺入住新房为由,在张某某兰州**小区家中送给其现金10万元。此后不久,何某某又送给张某某现金3万元用于购买家电。

2.2008年秋,何某某以祝贺入住新房为由,在张某某兰州**小区家中送给其现金5万元。

(四)2012年5月,张某某利用担任临洮县**、白银市**的职务便利,收受甘肃**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某现金20万元。

2012年5月,曹某某为了感谢张某某的帮助并和张某某搞好关系,在北京送给张某某现金20万元。

(五)2006年至2013年,张某某利用担任庆阳市**、市委**、白银市**的职务便利,收受程某某所送5.68万元购车款、价值69万元奥迪A6L轿车1辆、现金10万元,共计84.68万元。

1.2006年5月,程某某为感谢张某某的帮助并和其搞好关系,陪同张某某妻子李某某在兰州**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价值14.68万元的大众高尔夫轿车1辆,程某某代为支付全部购车款后,李某某仅给程某某9万元,剩余5.68万元由程某某承担。

2.2010年8月,程某某为感谢张某某帮其承揽庆阳市**装修工程、庆阳市**医院门诊楼工程,送给张某某价值69万元的黑色奥迪A6L轿车1辆。

3.2013年5月,程某某为感谢张某某在其承揽工程方面给予的帮助,以祝贺张某某儿子婚礼为由,在兰州安宁庭院张某某家中送现金10万元。

(六)2006年至2017年,张某某利用担任庆阳市**、市委**、白银市**的职务便利收受、索取甘肃**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现金130万元、索取购房款211.94万元,共计341.94万元。

1.2006年8月,王某某以祝贺张某某儿子考上大学为由,在张某某兰州**小区家中送给其现金10万元。

2.2012年初,张某某安排王某某将100万元人民币兑换成美元交给曹某某,用于请托他人帮助联系、协调其职务晋升事宜。

3.2012年10月,王某某为感谢张某某的帮助,在张某某兰州安宁庭院家中送给其现金20万元。

4.2014年1月,张某某要求王某某为其支付北京中国体育城四块玉D期**栋**跃**层先期购房款70万元,2017年5月王某某又支付购房款141.94万元,共计211.94万元。

(七)2007年至2009年,张某某利用担任庆阳市**、市委**的职务便利收受秦某某现金9万元。

1.2007年春节期间,秦某某以拜年的名义,在兰州**大酒店送给张某某现金2万元。

2.2008年春节期间,秦某某以拜年的名义,在庆阳市**张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现金2万元。

3.2009年春节期间,秦某某以拜年的名义,在庆阳市**张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现金2万元。

4.2009年春节后,秦某某在张某某兰州安宁庭院家中送给其现金3万元。

(八)2007年至2012年,张某某利用担任庆阳市**、市委**、白银市**的职务便利收受洪某某现金15万元、总价值200万元画作5幅,共计215万元。

1.2007年,洪某某为和张某某搞好关系,在兰州送给张某某现金5万元。

2.2007年,洪某某为和张某某维系好关系,在庆阳市**宾馆院内送给张某某现金10万元。

3.2012年,洪某某为了感谢张某某在白银市**区土地整理开发工程上的帮助,送给张某某价值200万元的画作5幅。

(九)2007年至2012年,张某某利用担任庆阳市**、市委**、白银市**的职务便利收受王某某现金22万元、美元3万元。

1.2007年春节前,王某某在张某某办公室以拜年为名送给其现金2万元。

2.2008年春节前,王某某在张某某办公室以拜年为名送给其现金2万元。

3.2008年7月,王某某为了与张某某搞好关系并在职务升迁上得到张某某关照,在张某某办公室送给其现金4万元。

4.2009年春节前,王某某在张某某办公室以拜年为名送给其现金1万美元。

5.2010年春节前,王某某在张某某办公室以拜年为名送给其现金4万元。

6.2011年春节前,王某某在张某某办公室以拜年为名送给其现金2万美元。

7.2012年春节前,王某某为感谢张某某多年的关照,在张某某白银**公寓送给其现金10万元。

(十)2010年至2012年,张某某利用担任庆阳市**、白银市**的职务便利收受高某某现金50万元。

1.2010年11月,高某某为长庆油田和张某某搞好关系,在长庆油田**指挥部送给其现金30万元。

2.2011年,张某某在中央党校培训期间,高某某为长庆油田和张某某搞好关系,分2次送给张某某存有5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卡各一张,共计10万元。

3.2012年下半年,高某某为感谢张某某在庆阳任职期间对长庆油田工作的支持和帮助,在白银送给张某某现金10万元。

(十一)2009年至2010年,张某某利用担任庆阳市**的职务便利,索取张某某每张存有10万元的银行卡4张、每张存有5万元的银行卡4张、价值100万元的画作2幅,收受张某乙现金250万元、存有50万元的银行卡1张、147.2万元银行卡1张、价值26万元的象牙象棋1幅,共计633.2万元。

1.2009年春节前,张某某向张某乙索要存有每张10万元的银行卡4张、每张存有5万元的银行卡4张,收受张某某存有50万元的银行卡1张、价值26万元的象牙象棋1幅,共计价值136万元。

2.2010年上半年,张某乙安排强某某将250万元现金送到张某某入住的华池县宾馆,交给张某某的司机王某某,由王某某转交给张某某。

3.2010年秋,张某乙为了和张某某搞好关系,在张某某庆阳市委办公室送给其存有140余万元的银行卡一张,该卡张某某安排王某某取款132.7万元后,该卡被锁定,张某某安排王某某将该卡还给张某乙,后张某乙又给张某某现金14.5万元用以冲抵卡内余额,共计147.2万元。

4.2010年9月,张某某安排张某乙通过张某丙在北京购买价值100万元画作2幅。

(十二)2009年至2012年,张某某利用担任庆阳市**、白银市**的职务便利,收受甘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中国**有限公司股东万某某现金50万元、黄金1.5千克。

1.2009年8月,万某某为和张某某搞好关系,在张某某住宿的吴忠市**酒店房间内送给其黄金0.5千克。

2.2010年春节前,万某某为和张某某搞好关系,在庆阳市委张某某办公室送给其黄金0.5千克。

3.2011年春节前,万某某为感谢张某某的帮助并和其搞好关系,在张某某居住的公寓送给其现金50万元。

4.2012年秋,中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不符合规定被罚款,万某某为请求张某某帮助协调减少罚款,在张某某白银市委办公室送给其黄金0.5千克。

(十三)2010年至2012年,张某某利用担任庆阳市**、白银市**的职务便利,收受甘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某现金125万元。

1.2010年4月,魏某某为感谢张某某的帮助,送给其现金120万元。

2.2012年1月,魏某某为维系与张某某的关系,在兰州**酒店送给其现金5万元。

(十四)2011年至2017年,张某某利用担任庆阳市**、白银市**的职务便利,收受甘肃**有限公司董事长康某某11万元。

1.2011年甘肃省两会期间,康某某为让张某某帮其协调企业贷款事宜,在兰州张某某所住酒店送给其现金4万元。

2.2012年春节,康某某为让张某某帮其协调企业贷款事宜,在张某某兰州的家中送给其现金2万元。

3.2013年至2017年,康某某为让张某某帮其协调企业贷款事宜,分4次在张某某家中送给张某某现金4万元,每次1万元,在兰州火车站送给张某某现金1万元,共计5万元。

(十五)2012年至2015年,张某某利用担任白银市**的职务便利,索取白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丁价值150万元的画作3幅、价值30万元的画作5幅,收受现金30万元,共计210万元。

1.2012年8月,张某某要求张某丁为其支付购画款150万元。

2.2013年春节前,张某丁为了和张某某搞好关系,在兰州**有限公司餐厅以拜年名义送给其现金10万元。

3.2015年春节前,张某丁为了和张某某搞好关系,在兰州**有限公司餐厅以拜年名义送给其20万元。

4.2015年7月,张某某要求张某丁为其支付购画款30万元。

(十六)2012年至2015年,张某某利用担任白银市**的职务便利,收受李某某现金80万元。

1.2012年春节前,李某某为了和张某某搞好关系,在张某某白银市**家中送给其现金20万元。

2.2012年7月,李某某为请求张某某在其承揽白银市**重点工程(**期)**标段工程中给予帮助,在张某某白银市**家中送给其现金20万元。

3.2014年春节前,李某某为了和张某某搞好关系,在张某某白银市**家中送给其现金20万元。

4.2015年5月,李某某为了请求张某某在其承揽白银市**工程第**标段项目中给予帮助,在张某某白银市**家中送给其现金20万元。

(十七)2012年至2013年,张某某利用担任白银市**的职务便利,收受甘肃**集团法定代表人房某某现金4万元。

1.2012年初甘肃省政协召开会议期间,房某某为了和张某某拉近关系,在兰州**大酒店送给其现金2万元。

2.2013年初甘肃省人代会期间,房某某为请求张某某在其承揽的平川区**项目征地拆迁工作中给予帮助,在兰州**酒店送给其现金2万元。

(十八)2014年,张某某利用担任白银市**的职务便利,收受杜某某价值80万元红木家具1套。

2014年,杜某某为感谢张某某在其承揽白银**项目**期工程中的帮助,在张某某兰州安宁庭院家中送给其价值80万元红木家具1套。

(十九)2015年底,张某某利用担任白银市**的职务便利,收受兰州**集团法定代表人洪某某现金300万元。

2015年底,洪某某为感谢张某某在其承揽工程项目中提供的帮助,在张某某白银市**家中送给其现金3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鉴定意见;4.指认笔录;5.证人证言;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且具有索贿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甘肃老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