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山东省菏泽郓城县人民法院发布一则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孙伟东因强奸罪,被依法判刑……
孙伟东强奸罪一审判决
5月10日,山东省菏泽郓城县人民法院发布一则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孙伟东因强奸罪,被依法判刑……
孙伟东犯罪经过
(图源网络)
2020年7月份,被告人孙伟东通过QQ聊天软件认识了被告人杜某某(2007年11月26日出生),后又与杜某某通过微信聊天软件建议联系。同年8月1日15时42分,被告人孙伟东在明知杜某某系幼女的情况下,在菏泽郓城县××街××路西“格林豪泰”宾馆501房间与杜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被告人孙伟东,男,2001年6月28日出生于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满族,大专文化,住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21年2月25日被郓城县公安局指定监视居住,同年3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郓城县看守所。
犯罪事实证据
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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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档案,证实被告人孙伟东作案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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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证实被害人杜某某出生于2007年11月26日,系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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郓城县妇幼保健院门诊处方及证明,证实被害人杜某某身体发育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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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孙伟东系被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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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情况查询,证实被告人孙伟东无犯罪前科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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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住房登记信息截图,证实被告人孙伟东于2020年8月1日15时45分入住郓城县格林豪泰宾馆8501房间,于2020年8月1日17时03分退房。
被害人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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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杜某某陈述,证实2020年7月份,其通过QQ聊天软件认识网友“-小阿东”(经辨认为被告人孙伟东),其已告知“-小阿东”其不到14岁。2020年8月1日,“-小阿东”和其在菏泽郓城县西门街格林豪泰宾馆501房间发生了三次性关系。此外,其自2019年12月22日至2020年7月20日左右先后与李雲鹤、邢效涛、窦志兵三名男子发生了性关系,均在发生性关系前的聊天中告知对方其真实年龄不满十四周岁。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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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孙伟东的供述,2020年7月份,其通过QQ聊天软件认识被害人杜某某,在聊天中,其已知被害人杜某某未满14周岁,小学在读。其仍将杜某某约出,在菏泽郓城县西门街格林豪泰酒店某房间内与杜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辨认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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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杜某某对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小阿东”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孙伟东即是被害人杜某某陈述中明知其未满14周岁,而在2020年8月1日与其发生性关系的网名叫“-小阿东”的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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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孙伟东对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女孩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孙伟东2020年8月1日与杜某某发生性关系的事实。
视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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郓城县公安局刻盘录像视频一份,录像视频原始载体孙伟东的手机一部,证实被告人孙伟东与杜某某发生性关系的事实。
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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郓城县公安局移送被告人孙伟东手机一部、附郓城县公安局出具的电子数据《提取笔录》一份及聊天记录截图若干,证实杜某某的微信号码直接呈现了其名字及农历出生年月日——xiaomeng20071017;
孙伟东具有询问陌生女性年龄的行为习惯,且在杜某某向其介绍同龄同学时,孙伟东听到与杜某某“差不多大”时,未进一步询问,说明孙伟东应当明知杜某某的年龄。
孙伟东曾任济宁市公安局××队辅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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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明,被告人孙伟东系济宁市东方圣地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派遣至济宁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队辅警,后因其连续旷工被该公司辞退。该事实由济宁市东方圣地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解除劳务合同通知书、郓城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记录在卷,予以证实。
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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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郓检二部刑诉【202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伟东犯强奸罪,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郓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汤静、书记员张晓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伟东及其辩护人孙茂隆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伟东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伟东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孙伟东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孙伟东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供认不讳。被告人孙伟东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孙伟东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且系初犯,并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从轻处罚。
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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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伟东在明知对方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情况下,仍实施奸淫行为,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幼女的心理健康及性权利,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伟东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此公诉机关已经作出了认定,辩护人关于此项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孙伟东可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伟东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监视居住的,指定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5日起至2025年2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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