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是指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者在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在其提供的使用的,由文字、图形、颜色、三维标志或者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性特征、便于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商标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商品商标是最具通常意义也是最为基本的商标,是商品的标识,附属于特定的商品,是将某一商品生产、经营者的商品区别于其他同一类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的识别标记。商标权是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商标所享有的权利,狭义的商标权指商标专用权,广义的商标权还包括商标的续展权、转让权和许可使用权。商标权具有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的特征。商标权的主体,即商标权人,是指对注册商标依法享有权利并且承担义务的人。商标权的客体,是指商标权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我国实行商标注册原则,即只有经过申请并被核准的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未经注册的商标,生产者、经营者可以使用,但不享有专用权,即专属于权利人使用而排除他人使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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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我国刑法初次将假冒注册商标行为认定为犯罪。1993年颁布的《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增设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并提高了法定刑幅度,这一补充规定的实施大大加强了对注册商标权人的权利保护。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及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了侵犯注册商标的三个罪名,分别为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以及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这一修订,标志着我国商标权犯罪体系的建立。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商标权犯罪体系中的商标仅指经过申请并依法予以核准注册的商品商标。

一、侵犯注册商标犯罪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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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数量是某类犯罪基本状况的反映。从案件数量来看,2015年至2019年侵犯注册商标的犯罪案件总量为14471件,各年份的案件量分别是:3057件、2657件、2760件、2876件、3121件,基本呈逐年上升的态势。

二、侵犯注册商标犯罪案由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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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面的案由分类情况可以看到,侵犯注册商标罪中分布由多至少分别是假冒注册商标罪,占比46.5%;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占比45.5%;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占比7.6%。

三、侵犯注册商标犯罪行业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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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面的行业分类情况可以看到,侵犯注册商标犯罪在当前的行业分布主要集中在制造业以及批发和零售业,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相对较少。但整体而言,行为人主要是知名商标或者能产生丰厚利润的产业。

四、侵犯注册商标犯罪刑适用

1.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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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主刑的可视化可以看到,在判决结果中,适用有期徒刑的案件有13361件,适用拘役的案件有898件,适用管制的案件有10件。其中适用缓刑的案件有8715件;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有62件。

2.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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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附加刑的可视化可以看到,判决中适用罚金的案件有14090件,适用驱逐出境的案件有2件,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案件有1件。

综上可知,对侵犯注册商标犯罪的刑罚在适用主刑上偏轻,缓刑适用率高达65,2%;在附加刑的适用上以罚金为主,占比高达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