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7年2月9日,张某某在被告医院行“右侧股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取骼骨植骨术”。2018年1月15日,医学影像报告单显示钢板断裂。2018年1月16日,张某某到x中医药大学第三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记录现病史处载明:患者于11月前因不慎从高处跌落,致右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在x省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行“右股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切口愈合后出院。

2周前右侧大腿轻微疼痛,未予重视,2日前因做家务后右侧大腿疼痛加剧,活动受限,再到x省第二人民医院就诊,复查X线片显示内固定物断裂。2018年1月18日,张某某行“右股骨陈旧性骨折髓内钉内固定术+骼骨取骨植骨术+内固定取出术+右膝关节松解术”。

该院的病历中的手术记录中记载“依次切开皮肤皮下组织,显露内固定物(金属锁定板)断裂,骨折端骨不连,两骨折端内夹杂大量软组织,骨折端硬化,依次取出螺钉及金属锁定板,钻孔由近向远安装锁定螺钉,髓腔内及骨折端周围植入自体髁骨及人工骨条”等。2018年2月9日出院,在该院共计住院2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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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方观点

被告医疗行为符合医疗规范不具有过错。2017年2月3日,原告自高处坠落受伤来被告处诊治。经检查,原告右侧股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具有手术指征,完善各项检查后于2月9日施行“右侧股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取骼骨植入术”,术后恢复良好,患者出院继续休养。被告对张某某诊断、手术治疗过程并无违反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过失行为。原告体内钢板断裂系钢板质量存在瑕疵所致,与被告的医疗行为无关。

三、关于接骨板的断裂原因的庭审意见

鉴定机构给出的断裂分析意见为:根据断口特征可判断为疲劳断裂;接骨板当疲劳裂纹扩展到其表面约2㎜左右时,突然发生沿轴向45°方向瞬时断裂,即呈斜断面的介理河流花样脆性断裂特征,脆断区面积比疲劳区面积大得多,表明断裂发生瞬时的应力较大。

结合张某某2018年1月16日到x中医药大学第三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右股骨陈旧性骨折并骨不连”,及入院记录现病史处载明的“2周前右侧大腿轻微疼痛,未予重视,2日前因做家务后右侧大腿疼痛加剧,活动受限”,可以证明张某某系因骨折不愈合,未尽注意义务,在右股骨下段植入锁定接骨板的的情况下从事家务,过早负重致使接骨板断裂。

四、关于医方医疗过错的庭审意见

张某某的接骨板断裂虽是因其未尽注意义务,在骨折未愈合的情况下过早负重所致,但x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在对张某某施行“右侧股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取骼骨植骨术”手术治愈伤情时,没有明确该风险存在的时间范围,且出院时未就张某某出院后接骨板留存期间的注意事项作明确医嘱。

张某某出院后到该院复查四次,发现骨折尚未愈合,未告知患者不能过早负重,对张某某接骨板断裂结果的产生存在一定的原因力,x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的该次医疗行为未全面履行双方医疗服务合同,并实际给张某某造成损失,已构成加害给付。酌定被告对原告相关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五、法院判决

被告x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应赔偿原告张某某损失共计32435.57元。

【作者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