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2021年我市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差水平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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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民〔2021〕28号
普宁市民政局 普宁市财政局
关于提高2021年我市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差水平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农场,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揭阳市民政局 揭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1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差水平的通知》(揭民〔2021〕35号)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市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提高2021年我市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差水平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差水平
(一)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2020年我市城镇低保标准为817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为602元/人月。根据揭民〔2021〕35号文件:“我市各县(市、区)城乡低保标准在2020年度标准的基础上,城镇低保标准提高3.5%,农村提高10%”精神,今年我市城镇低保标准提高到846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662元/人月。
(二)提高城乡低保补差水平
2020年,我市城镇低保补差水平为626元/人月,农村低保补差水平为301元/人月。根据揭民〔2021〕35号文件精神,今年我市城镇低保补差水平每人月提高30元达到656元/人月,农村低保每人月提高30元达到331元/人月 。
(三)执行时间
从2021年1月起执行。
二、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做好协同配合。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差水平是落实省“十件民生实事”的工作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做到早部署,早落实。民政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及早做好提高城乡低保补差水平年需新增资金测算工作。财政部门要把民政部门测算后新增低保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做好地方配套资金落实工作。
(二)加强动态管理,确保应保尽保。
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核查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精确认定低保对象与补差水平,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户全部纳入低保,做到精准进入,应保尽保;落实动态管理机制,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要及时核销低保待遇,实现精准退出、规范管理。
普宁市民政局 普宁市财政局
2021年4月15日
来源:普宁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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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来源:IN揭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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