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将于6月10日施行

《办法》中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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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福利院等机构要制定应急预案

《办法》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羁押场所、监管场所;食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企业和农贸市场;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口岸、机场、车站、影剧院、大型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管理单位;重要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单位;其他容易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等,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我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预防医学、临床医学、药学、中医学、感染防控、卫生检验检疫、卫生管理、应急管理、卫生经济、食品安全、心理学、社会学、法律、新闻传播学等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并可以根据需要成立专项工作专家组。

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纳入各教育阶段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学生和教职工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

2

发现四种情况

要在两小时之内上报

根据《办法》,有以下四种情况之一的,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报告: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如有这些情况方式,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省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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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不得歧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传染病患者

《办法》明确——

我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医疗卫生人员和其他在第一线工作的人员,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

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规定给予工伤或者抚恤、烈士褒扬等相关待遇;

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医疗卫生人员和其他在第一线工作人员的家属给予必要的帮助。

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和传染病患者密切接触者。

4

谎报密接史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明确了法律责任。提出——

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如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

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未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职责;

拒绝接诊病人;

拒不服从应急指挥机构调度等行为之一,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和个人如有这些行为之一的,要依法给予处理: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履行报告职责;

隐瞒、缓报或者谎报个人健康、旅行史、密切接触史等相关信息;

阻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拒绝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

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

其他妨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行为。

同时,我省明确,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正观记者 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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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海萍 韩娟

视觉设计∣王超尘 周高虹

来源∣正观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