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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8月修订),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在中午或者夜间(“中午”是指12时至14时;“夜间”是指23时至次日7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

其中具有“(一)国家、省、市重大项目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二)按照正常作业时间开始施工但是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三)因道路交通管制的原因需要在指定时间装卸、运输建筑材料、土石方和建筑废弃物的;(四)抢修、抢险、应急作业的。具有前款情形之一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环境噪声防治方案,合理调整施工作业内容,采取有效的环境噪声防治措施,防止噪声干扰周围环境”情形之一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五个工作日向工程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记者了解到,在2020年1月12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深圳市水务局也曾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夜间施工管理严格查处施工扰民行为的十条措施》的通知,要求全市建设工程禁止夜间施工作业。其中,十条措施中的第一条:要求严格控停夜间施工作业。全市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务工程等工程建设,原则上禁止夜间(23:00—次日07:00)施工作业。各在建工程,除盾构、应急抢险施工外,夜间应停止一切施工作业,包括土方开挖外运、材料装卸、建筑垃圾清运等作业。施工现场除保障安全措施用电及必要的照明外,应中断施工用电,坚决落实停工措施。

未取得证明施工罚3万 一年内多次违法罚5万

未取得中午或者夜间作业证明或者未按照中午或者夜间作业证明的要求进行施工的,处3万元罚款。一年内同一违法行为出现3次以上的,自第3次起每次处5万元罚款。此外,施工单位未按照要求安装、使用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和监测设备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罚款。

市民如发现建筑施工噪声扰民的问题,可拨打12369投诉。

03-06版

统筹:南都记者 陈荣梅

采写:南都记者 陈荣梅 吴灵珊 蔡宇晴 谢萌 见习记者 覃仕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