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明确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简单来说,就是国有划拨土地上修建的房屋必须拥有土地使用权证,如果未获得该证件的话,则不能办理过户手续。
北京楹庭刘云律师:对于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在2005年8月1日实施的《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指出“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并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补偿性质的合同处理。”也就说,咱们在购买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的时候,一定要看其是否获得了土地使用权证或者说是否有报请当地行政的机关的批准,获得批准的话,那么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未获得批准的话,那自然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当然,后续还可以通过补办批准手续让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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