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时对补偿有异议怎么办?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法律有明确写的是行政诉讼,对于征收决定有异议,法律也提供了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的救济途径。双方补偿协议谈不拢的情况下,比如被征收人表态不想被征收,认为征收决定存在违法,可以复议,可以提起诉讼,这些都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律年鉴入选律师、楹庭政企纠纷律师团孟雷律师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给大家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5条规定对房屋范围内进行调查确认,公布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对这些房屋的相关信息进行调查确认并且要进行公布,被征收人要配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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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房屋征收要做到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的一些原则,比如说征收范围内需要征收多少,各家是多少,房屋多少面积,哪些是房屋的权属、区位,在什么位置,建筑面积多少等等都要进行登记,登记之后进行公布张贴,比如这次征收了500户,多少面积等都应当进行公布,做到公开的原则向被征收人公布。

这条规定对被征收人来说也是有利害关系的,或许有的人说征收公布别人家的跟我有什么关系,认为没有什么多大的关系,这种是不对的。因为后面有评估结构的选定是由被征收人来确定的,要知道被征收人是多少,有的被征收人如果是户多的,有的几百,少的可能有十多户。我们遇到的企业的厂房可能就征收一两户,这种情况下就是由被征收人协商选择评估机构,包括将来的补偿费用是否足额到位跟被征收人也有关系。比如征求意见都跟被征收人有关系,所以也要进行公布公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因征收房屋而搬迁的,应当支付搬迁费。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之前应当提供临时安置费和周转费用。如果搬迁应当给搬迁费,周转给予周转费用,被征收人搬出之后得有地方住,安置也需要一定的费用或提供周转用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