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因此,多数养殖场关停的范围集中在水源保护、风景名胜以及自然保护区内、居民区等地区。而养殖场关停主体也应在限期整改无果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程序关停。但由于各地行政执法水平参差不齐,造成养殖场关停活动鱼龙混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