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万众期待的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终于出炉了。公开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出生人口为1200万人,达到近十年来最低点,同比2016年减少约600万人,说明当前人口正面临比较严峻的形势。著名商业大佬马云在几年前接受采访时说过,未来年轻人面临的将不再是买房问题,一对夫妻手里可能握着5、6套房子,继承父母一套,爷爷奶奶一套,自己再买一套,到时候管理都管理不过来。

结合目前的人口趋势,以及空置房、库存的数量来看,未来或许真的会如同马云说的那样,出现房产过剩的问题。但毕竟是以后的事情了,如今房价依旧在高位,普通人买房压力过大已是不争的事实。对于刚需来说,买一套房需要花费大半生的积蓄,很多家庭甚至需要几代人才能供得起一套房子,自从房价开始大涨后,这类人也多了一个称号——“房奴”。

正因为感受到了买房的压力与艰辛,作为家长始终还是把子女放在第一位,为了将来子女生活能够轻松一些,很多家长在退休后依旧做兼职为子女攒买房子的钱,也有家长计划将房产继承给子女。对于现在的年轻人来说,主要以独生子女为主,但对于很多70、80后的人来说,家里一般会有多个孩子,等到需要继承房产的时候自然也面临着更多的问题,为了争夺房产明争暗斗、手足之间对簿公堂的情况也是经常发生。

近些年,有关房产纠纷问题频发,根据某律师网整体的数据来看,整合的610起案例中,不动产继承纠纷达到了516起,占比84.6%。说明房产继承问题已经不容忽视,成为越来越普遍的问题。因此,为了解决相关问题进一步增加,2021年起正式生效的《民法典》给出了具体的规定,主要分为三个方面,意味着2021年起房产继承将统统按照“新规”处理,对此无论是父母还是子女都需注意了。

一、继承范围扩大,子女有可能无法继承父母房产

如果按照以前的规定,继承人只分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和第二顺位继承人。第一顺位包括父母、子女、配偶,第二顺位包括自己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的时候以第一顺位继承人为优先,如果第一顺位继承人都不在的时候,则由第二顺位继承人来继承。但新规《民法典》中增加了继承人范围,如果第一顺位、第二顺位继承人都不在的情况下,《民法典》第907条之规定,将被继承人的侄子、侄女、外甥及外甥女亦被纳入了法定代位继承人范围。

按照相关规定,出现下列4种情况,子女也无法继承父母房产:1、故意伤害被继承人;2、为争夺遗产故意伤害其他继承人;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4、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上述四种情况都很好理解,前两种属于违法行为,后两种属于违规或者不尽孝道的行为。与此同时,根据《民法典》第六编第二章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二、更加“人性化”:修改了遗嘱的优先级、增设“宽恕制度”、遗嘱表示形式

《民法典》生效前,在被继承人遗留的多份遗嘱中,以经过公证处公证的作为最高效力来进行继承。但俗话说得好,久病床前出孝子,以往很多老人留下遗嘱后,继承人便放任父母不管了,但这时候往往都是其他的子女照顾他们,但由于已经经过公证,继承人无法修改,因此父母也十分无奈。不过《民法典》修改了这一规定,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保障了立遗嘱的人的最后意志,更加人性化。

什么叫做“宽恕制度”呢?上文已经提到,子女在遗产继承中出现了违规行为将会自动丧失继承的权利,对此《民法典》中增设了一条新规:除了第一条和第二条情况外,如果继承人是有悔改的表现,而被继承人也表示宽恕,那么事后是可以让继承人继承,也不丧失继承权。简单来说,只要不犯法时候有明确悔改行为,父母也可以给子女一次机会,让其恢复继承的权利。

由于新规中规定以被继承人最后一份遗嘱为准,但那时候往往都处于病危状态,因此可能已经无法书写遗嘱。因此新规中增加了“录音录像”和“口头遗嘱”两种形式,两种方式都需要两名以上的公证人在场证明,而打印的遗嘱需要被继承人和公证人每一页遗嘱最后签字或按手印。

三、平均分配、予以照顾、男女平等、承担负债

在生活中往往也会遇到没有遗嘱的情况,比如突然发生的意外,被继承人立遗嘱意识不强、子女不方便对此开口等原因,都会出现被继承人离世后没有遗嘱的情况。对此,首先按照继承顺序(第一顺位——第二顺位——代位继承)的方式来继承遗产,并采取平等分配的原则,这样避免子女为此产生纠纷。并且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与此同时,《民法典》中明确提到了不管是儿子还是女儿对于父母的财产都享有平等的继承权男女平等早已成为共识,但仍然有不少父母存在重男轻女的思想,因此希望未来由儿子来继承遗产,根据民法典的要求,如果被继承人没有留下遗嘱,男女均等继承。最后就是父母的负债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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