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跟男朋友同居了,关于同居的称呼方面,有没有什么讲究?我要不要叫他老公呢?
从生活的角度来说,无论叫什么,都只是称呼问题,叫什么都没什么问题。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法律也没有规定说同居期间双方应该怎么称呼对方,所以一般情况下同居期间该怎么称呼对方法律是不管的。
但是,学法律的作用就是预防一些极端的事件的发生,以及在发生不好的事情的时候留一些后手。
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我还是建议——
要叫对方“老公”!不仅要叫,而且要让身边人都知道!
这主要是从预防渣男的角度出发,预防已婚男人骗炮的事情的发生。
相关案例在现实中也是存在的,已婚男谎称自己未婚,然后与女性同居。这种案例随便网上一搜都是一大把。
所以,单纯从预防的角度来说,还是有必要给自己留一手的。
首先,要明白同居的含义。
同居跟包养的概念有重合,但并不完全相同。
包养有点像长期炮友,只是地点比较固定。
而同居是一种法律概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的司法解释,“同居”是指“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因此,必须是共同居住才是同居,只是将房子当一个休息站,过来打一枪换一炮的做法,并不能称之为“同居”。
因此,如果只是被包养,那么建议出门右转,本文并不解决这些人的问题。
其次,如果已婚男与他人同居,在法律上,他有一系列的后果,但不一定伤筋动骨。
一是可以成为离婚的法定理由。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是《民法典》明文规定的“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二是如果因此离婚,无过错的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只是损害赔偿,不是净身出户。
所以,如果渣男骗色之后,渣男的老婆又原谅了他,那么对于受害者,将毫无保障可言,骗了就骗了。
故而,这时候叫“老公”的意义就体现出来了。
因为“同居”与“事实婚姻”之间的区别,仅仅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
如果是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共同居住,那么就是事实婚姻。
以“夫妻名义”,可不仅仅是互相叫老公或者老婆这么简单,而且要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体现出来,即以夫妻名义进行社会活动。比如你的邻居都相信了你们是夫妻关系。
这里需要指出,民法上并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
但是,刑法上承认!
如果已经进行了结婚登记,又与配偶以外的其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那么此人就构成“重婚罪”。
根据《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虽然法定刑不高,但是,一旦涉及该罪名,不仅对方会有牢狱之灾,而且会留下犯罪的案底!
现代社会,别说2年了,就是一个月的牢狱之灾都足够毁掉一个人的事业。
而且更为重要的是,“重婚罪”并不是当事人不告,法院就不理的罪名。而是“公诉罪”!
也就是说,无论是谁,都有权利和义务去向司法机关举报他人重婚!
所以说,如果不小心碰到了一个已婚骗炮的渣男并与他同居,如果你平时都叫他老公,并能够找到证人证明你们是以夫妻名义在同居,这时候就可以用“重婚罪”这条罪名把他打到万劫不复,而受害者本人又可以全身而退。
简直不要太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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