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红,你从不从我?不从我就死给你看!”,看到眼前的男子用匕首抵住自己的喉咙,小红欲哭无泪、左右为难,最终屈服了男子。

大约20分钟后男子办完事,抽起了烟,这时刚好小红弟弟李强下班回来了,小红哭着说自己被男子强暴了,李强立马操起桌子上的匕首刺向男子,男子躲开,顺势和李强扭打在一起,慌乱中男子夺下匕首划伤了李强的大腿。

因为见血,双方冷静了下来,李强被送进了医院,男子和小红被带到派出所询问。

该名男子的行为是强奸吗?他伤了小红弟弟又该怎么处罚?

@大叔lao法律

据调查,该名男子叫王成,28岁,单身,农民工,是小红(22岁)的老乡。由于来大城市比较早,在小红来找工作期间,王成给予小红很大的帮助和关心。在一段时间的相处后,王成喜欢上了小红,无奈小红觉得王成内向、孤僻,并不是她喜欢的类型。

案发当天,王成送小红回出租屋,再次向小红表达了爱意,并送上一根价值1088元的金手链,可是小红无动于衷,并催促他回去。

王成顿时恼羞成怒,他使劲扇了自己脸上三个耳光,紧接着拿起桌上的匕首就抵住自己的喉咙,说要让小红从了自己,不然就死给她看!看到这么激动的王成,小红吓得要命浑身抖成筛子,一方面小红觉得王成在自己找工作期间出力挺多,另一方面小红又怕王成会做出傻事,现在拒绝怎么都说不过去,于是,思绪恍惚间,小红屈服了,被王成强暴!

问题来了。第一,王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王成先是扇了自己三个耳光,然后用匕首抵住自己的脖子,没对小红使用任何“暴力手段”。另外,小红没喝酒没被下药昏睡或处于昏迷状态,所以也排除了“其他手段”。那争议的焦点就是王成算不算使用了胁迫手段!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所说的胁迫手段,也是指行为人对受害人实施了胁迫。比如,在这个案子中,如果王成拿着匕首抵住小红的脖子说,“你从不从?不从的话我就杀死你,”或者说,“你从不从?不从的话我杀你全家!”这才是胁迫,而用匕首抵住自己来威胁对方不能算胁迫。

如果这样的解释大家觉得过于简单粗暴,笔者可以从另一个角度来分析。

小红和王成的关系只是老乡。在我国法律规定,夫妻或直系亲属在一方处于危险的时候,另一方有救助的义务,否则就是违法。

如果小红和王成是夫妻,王成用自杀来要求发生关系,小红不去救助的话,那她就是违法了。法律都这样规定了,小红敢不答应另一方的强奸要求吗?她必须答应,因为不答应就是犯罪,不答应的成本太高。在这里,作为假设的夫妻一方的王成就是用胁迫手段压制了另一方的意志,使另一方不敢反抗不能反抗,这就是强奸。

反之,小红和王成只是老乡关系,没有夫妻救助义务,王成以自杀威胁并性侵小红并不算违背妇女意志,所以,王成的行为不能构成强奸。

怪,只能怪小红太善良,怪她不懂法,被人侵犯了还不算强奸,自然也无法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在王成要自杀的时候,小红并没有救助义务,如果王成因为小红没有答应而自残或者自杀身亡,小红不需要担任何法律责任!真是不懂法被人欺!

另外一个问题是,王成用匕首伤了小红弟弟李强,算不算故意伤害?

王成结束了和小红的肉体关系后,小红哭诉王成“强奸自己”,作为弟弟的李强要教训王成是情理之中,如果没造成伤害问题也不大。但是李强用匕首去刺王成,这就一下子从民案上升到刑案了,在故意伤害的边缘游走。到这个节点为止,行为人是李强,受害人是王成。

而王成在扭打过程中抢过匕首刺伤李强,案件性质变成了正当防卫,虽然王成刺伤了李强,但只是轻伤无伤大碍,因此王成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小伙伴们,你们是不是觉得小红李强姐弟俩挺亏的?

另外,如果在王成和小红一起做不可描述事情的时候,李强进来用匕首刺伤了王成,那又算是谁的错?

你们有什么看法?欢迎关注和讨论!

@大叔lao法律 ,把事说清,把理说透,一起来学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