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胡某某于2018年6月13日在x市x区检查示“左侧盆膈内外囊××变”,于7月27日超声检查示“盆腔内低回声包块”,于28日在x市x区妇幼保健院彩色超声检查示“左附件区囊性包块-巧囊可能”。2018年8月11日,胡某某因“卵巢巧囊,复查”在x医大x医院门诊,B超检查示“盆腔偏左侧囊性包块”。当月17日,胡某某因“发现盆腔包块2月”入住x医大x医院,21日行手术。

同年10月15日,胡某某再次入住x医大x医院,18日CT检查示“左侧盆壁-会阴部囊性包块”,23日在CSEA麻醉下行臀部肿物切除术,11月15日出院。胡某某本次住院产生医疗费7793.96元,至今未与x医大x医院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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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患方观点

2018年8月11日,胡某某因臀部有肿块到x医大x医院诊断为卵巢囊肿,并于17日安排住院治疗。21日,施行了手术,将胡某某左侧附件及右侧输卵管切除。术后, x医大x医院对其进行CT检查发现胡某某囊性包块仍然存在,再次诊断为盆壁囊肿,与当年9月3日对胡某某施行了穿刺和导管引流,但未抽到明显囊内容物。

出院后,胡某某仍感不适,于10月15日再次在x医大x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右侧臀部皮下肿块。23日,该院对胡某某进行手术切除。结合鉴定意见,胡某某认为x医大x医院的过错主要表现在在胡某某入院时检查、复查时的漏诊、误诊,切除胡某某的卵巢、输卵,且未尽告知义务,具有明显主观恶意。

三、医方观点

胡某某的左侧附件加右侧输卵管切除是手术的必然结果。在诊疗过程中,人体器官的切除是根据患者病情的实际情况而发生的,并非院方的行为存在过错导致的,更谈不上主观恶意。院方是在胡某某的左侧附件及右侧输卵管明显存在病变的情况下切除的。

对胡某某主张的赔偿项目的意见。医疗费应当按照发票据实计算。胡某某后期在我院治疗的差欠医疗费7793.96元,至今未付。胡某某提供的误工证明不真实,即使真实,每月的工资也是35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应该按照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计算。交通住宿费和精神抚慰金由法院酌定。

四、庭审意见

x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具有相应的司法鉴定资质,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参照该鉴定意见(原因力大小为21%-40%,分别评定为八级、九级伤残),本院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形,认为本案被告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通过分析可知,扣除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的医疗费7793.96元、鉴定费1800元,被告实际应赔偿原告的损失为79635.35元(81229.31元+8000元-7793.96元-1800元)。

五、法院判决

二0二0年三月十二日法院判决,被告x医科大学附属x医院赔偿原告胡某某79635.35元。

【作者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