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用地手续不完善的问题。

由政府主导的安置房、棚改房、经济适用房等项目,用地手续不完善的,可按照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补办用地手续。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房改房、集资房的,可按划拨方式补办用地手续。

用地手续补办后,体制内人员早期认购的“房改房”“集资房”离产权完全“私有化”,可能就差“补交土地出让金”这最后一步。也让购买二手“房改房”“集资房”的体制外人员看到了产权正式过户的希望。

关于欠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的问题。

开发商将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按商品房对外出售但未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或者房屋已销售且已入住的住宅项目,开发单位未按出让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或欠缴税费的。以上两种情况,按照“证缴分离”原则,边追缴土地出让价款,边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不再“先追缴后办证”。

房屋尚未入住的住宅项目,开发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的,或者划拨土地上自建房擅自对外出售,未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仍执行“先追缴后办证”,即依法缴纳所欠价款和税费后,方可办理不动产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