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是房屋征收过程中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这直接影响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那么,房屋价值评估的程序是怎么样的呢?被征收人有房屋价值评估结果有异议该怎么办呢?今天,我们就来讲讲这个问题。

在具体的评估工作程序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的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情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收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须的情况和资料。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初步评估结果作出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在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如果存在错误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如果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应该怎么办呢?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这时被征收人要注意,申请复核评估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的复核评估申请,并且指出评估报告中存在的问题。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完成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没有改变评估结果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如果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于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还是不服,可以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报告涉及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直接影响被征收人房屋被征收后,能够获得补偿多少,所以,如果被征收人对于评估结果有异议,一定要及时采取救济措施,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