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办法》(下文简称《管理办法》)自2020年4月10日发布以来施行满一周年之际,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并于2021年5月14日发布《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东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办法(修改)》(东自然资【2021】15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修改)》)。
01适用范围
东莞市规划区内控规调整的编制及审批管理工作,城市更新项目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02遵循原则
03内容分类
控规文本另有约定的,按控规文本执行。
04不予调整情形
(一)不符合市、功能区、镇(街道)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上位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准实施前的过渡期内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园区)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省、市相关文件执行〕;
(二)不符合技术标准规范取消或减少公益性设施;
(三)经论证不满足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承载力;
(四)以国有出让、集体流转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经营性房地产用地调整用地性质、提高总计容建筑面积、减少公共配套设施,国家、省、市特殊政策项目除外;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情况。
05控规调整分类
06控规调整的程序
07技术修正
(三)在控规实施阶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功能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结合立项文件、技术规范和相关专项、城市设计等规划管控要求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对控规进行深化、细化、优化,并直接出具规划条件或办理规划许可,无需进行控规调整:
08备注
09总结
其他方面未作重要修改,依旧遵循功能优化、公共优先、支持产业及促进实施的原则,在确保不减少公益性设施、不增加居住人口、满足环保要求等前提下进行修改和调整,属技术修正情形的可通过修正程序进行修正,无需进行控规调整。
10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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