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天津市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20年取得大额股权转让收入,占当期总收入比例达43%。请问此种情况是否影响我公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第二条规定,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后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2021年4月19日发布《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答在线访谈》对问题“我公司取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2020年度取得了大额股权转让收入,请问会影响我公司享受15%税率优惠么?”解答如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取得证书后,在享受优惠期间,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优惠指标仍然需要满足政策规定要求。如企业2020年度获得股权转让收入金额较大,导致企业2020年度高新产品服务收入占总收入比重低于60%,则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优惠。

综上,你公司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在享受优惠期间,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优惠指标仍然需要满足政策规定要求。你公司2020年度取得股权转让收入金额较大,导致2020年度高新产品服务收入占总收入比重低于60%,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来源:大成方略。转载请注明来源。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看全国线下课程安排

好看的人都点了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