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王禹涵 王建新,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赤峰市中心支行
责任编辑| 葛辛晶
货币政策视角
支付结算以及会计财务部门应加强对财政性资金专用账户开户,及后续缴存款的管理,针对文件规定的资金性质,从账户源头上把关、堵住缴存款跑冒滴漏;强化账户开立资金性质的审核功能,商业银行账户开立使用会计科目的审核,是确保应缴存财政性的资金,在开户环节不被人为转移,不被偷梁换柱,才能确保中央信贷资金重要来源资金安全、完整足额缴存。
财政性缴存款管理的现状。第一,缴存金额普遍较小,部分金融机构的缴存额甚至长期空白。一是金融机构大量存在采用混淆会计核算科目、漏报、少报财政性存款等手段,漏缴、少缴、甚至不缴财政性存款;二是部分基层行对财政性缴存款的缴存范围和缴存政策把握不准,导致人为漏缴;三是财政性缴存款缴存政策调整后,将机关团体存款和乡镇以下财政性存款剔除缴存范围,导致财政性缴存款的应缴存金额降低。
第二,政策和缴存依据不明确,造成业务办理中较大的随意性。一是缴存范围概念不准确,实际执行不一;二是缴存科目变化频繁,基层行难以准确把握;三是部分缴存科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与金融机构实际执行科目不一致。如:文件规定存款缴存范围包括241财政性专项存款、242代理拨付及收缴款项、284代理国家债券资金、184代理兑付国家债券四个科目;而其实际财政性存款核算科目为2410待结算财政款项、2420财政性活期存款、2430地方财政库款、2435财政预算专项存款、2440财政预算外存款、2980代理发行债券款项、2990代理兑付债券资金、1980代理兑付债券八个科目;四是上旬、中旬的财政性缴存款缴存金额的考核与控制缺乏准确依据,造成缴存金额存在较大的随意性。
第三,财政性缴存款缴存监管力度弱化,管理和监督呈无序状态。一是非现场监管流于形势,且对财政性缴存款缴存金额的考核与控制缺乏有效手段;二是现场检查监督缺乏定期性和连贯性,相当部分基层人行长期未开展财政性缴存款缴存的现场检查监督;三是违规问题的处罚力度不够,影响财政性缴存款监督管理的处罚,造成财政性缴存款缴存政策执行缺乏严肃性。
现行财政性缴存款管理制度存在不足。第一,缴存款管理缺乏明确的法规依据和具体的业务操作及管理办法。现行主要依据为《人民银行法》第3条第1款“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人民银行总行1998年的《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五项“其它事项”中“财政存款的缴存范围调整后,其划缴方式仍采取现行作法不变”、以及陆续下发关于调整财政性缴存款缴存科目的有关文件,缺乏更明确的法规依据和具体的业务操作及管理办法。
第二,监督管理制度职责不明确,规程和实施办法不具体。现行主要依据为《通知》中,中国人民银行货币信贷部门负责组织存款准备金管理、监督和处罚,会计部门负责存款准备金交存范围的会计科目审定工作,营业部门负责存款准备金的报表审查、资金收缴和日常考核。监管职责分散,缺乏良好的部门分工协作机制,也缺乏具体的监管操作流程。
第三,处罚制度政策界定和处罚办法自身存在矛盾,执行随意性强。《通知》中“对金融机构违反存款准备金规定进行处罚要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应及时将金融机构违反存款准备金规定的行为报告货币信贷部门,由货币信贷部门实施处罚,措施对于依法减轻处罚的,对其交存存款准备金不足部分按每日万分之六的比例处以罚款”。这规定未明确界定行政处罚和一般罚息之间的关系。而对一般性的漏缴、欠缴行为也纳入行政处罚范围,明显不符合监管工作实际,也加大会计营业和货币信贷部门在行使监管职能的难度。
改进和完善财政性缴存款管理的建议。第一,健全财政性缴存款管理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订《财政性缴存款管理办法》,对金融机构财政性缴存款的缴存时间、范围、缴存程序和监督管理及罚则等做出具体规定,为基层行加强财政性缴存款管理法律依据和业务指导,并进一步增强财政性缴存款监督管理的严格性和缴存政策执行的严肃性。。
第二,加强对金融机构财政性缴存款核算的管理。对全融机构财政性缴存款核算科目进行全面清理和统一归并,并对核算科目的变动从严控制,减少变动频率,对财政性缴存款的核算办法作出统一规定。
第三,调整中国人民银行内部管理职责分工。建议明确会计部门为财政性缴存款的监管部门,全面负责财政性缴存款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监督工作,行政处罚权统一由行政处罚委员会履行,货币信贷部门负责与会计部门共同负责财政性缴存款政策的制订和调整,并配合会计部门覆行现场检查监督工作。
第四,加大监督管理力度,规范金融机构缴存业务行为。一是明确界定行政处罚和一般罚息之间的关系。对全融机构按规定报送会计报表等缴存依据但实际未能及时足额缴存财政性缴存款的行为,纳入一般罚息范围,由会计营业直接执行罚息处理;对混淆会计核算科目或报送虚假会计报表、财政性缴存表等漏缴、少缴财政性缴存款的行为,纳入行政处罚范围,由会计部门负责查实有关违规依据,提交行政处罚委员会施行行政处罚。二是加大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监督。三是依法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第五,财政性缴存款调整为一般性存款问题也存在弊端。一是财政性存款与一般性存款性质不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经理国库,财政性存款是中央银行信贷资金来源,应全额归属中国人民银行宏观调控资金监管范围;二是财政性存款与一般性存款方式不同。将财政性存款调整为一般性存款,势必会影响金融机构对财政性存款核算方式,从而混淆财政性存款与一般性存款的核算与统计,不利于宏观调控实施;三是会减少中国人民银行宏观调控资金来源,加大利息支出负担。将财政性存款调整为一般性存款,势必降低财政性存款的缴存比例,减少中国人民银行宏观调控资金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缴存一般性存款实行较高的利率,势必加大中国人民银行利息支出负担。
第六,中国人民银行对国库存款已实行按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率政策,建议对金融机构财政性缴存款也比照这一政策执行。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