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已全面放开二孩政策,但意外怀上了三孩该怎么办?尤其是国家公职人员超生三孩会遭到哪些处罚?2019年,广东云浮民警因生三胎被单位辞退一事引发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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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

根据此前媒体报道,2017年9月,薛锐权应中国公安大学邀请,前往北京授课,为期一年。期间,他与妻子分居两地,但节假日他曾回家过。

2018年5月底,薛锐权接到妻子电话,说她怀孕了。6月3日,薛锐权请假回家,准备陪妻子做人流。

这时,他通过媒体看到,《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了修改。其中,单位职工超生会被辞退等措施,已被相应调整。

于是,薛锐权打电话给妻子商量后,两人决定把“老三”生下来。为确认相关规定,夫妻两人曾先后多次电话咨询云浮市各级计生部门,确认相关情况。

薛锐权称,对方均给出“会有处分,但不会开除”的说法。同时,他也收到了诸多“贺喜”。

2018年9月,结束一年授课的薛锐权,从北京回到云浮,迎接老三降临。让薛锐权没想到的是,自2018年10月开始,他就频繁被自己所在单位——云浮市公安局职工科与人事科约谈。

据薛锐权介绍,对方一再要求他,带着妻子去医院做“补救措施”,意思是要么不要孩子,要么就辞职。当时孩子已经5个月,薛锐权夫妻两人舍不得。

两难之下,11月6日,薛锐权再次来到云浮市云城区计生部门,再次向工作人员确认计生处罚规定。这一次,他再次得到答复:不会被辞退。

本以为一切已经尘埃落定。哪知仅仅一个月后,薛锐权就接到云浮市公安局国保支队发来的《停止执行职务通知书》。

《通知书》称,2018年12月21日,云浮市公安局政治处向该支队反映,薛锐权的妻子现怀孕第三胎,不符合当前计生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经多次与其谈话沟通,要求其慎重处理好此事,采取补救措施,其本人拒绝接受,没有采取任何补救措施。建议该支队对其停止执行职务措施。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实施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措施的规定》,决定对薛锐权停止执行职务60日(从2018年12月21日起至2019年2月20日止)。

停职8天后,12月29日,薛锐权获知,他被云浮市公安局辞退。此时,老三尚未出生。

据薛锐权证实,他家老三出生日期为2019年1月19日。

薛锐权收到辞退函不久,妻子谢峥玲也收到一份“开除决定书”。

谢峥玲收到的开除函,作出单位是云浮市第一小学,落款时间为2019年3月25日。据这份决定书显示,开除谢峥玲生效时间为2019年3月21日。原因是谢峥玲“拒不履行计划生育义务”。

薛锐权说,当时,他家老三出生仅仅61天,妻子仍处于哺乳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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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为实际案例,情节有出入,已作增删,仅供法律探讨。

本案中,薛锐权妻子生三胎导致自己被辞退是否合法?

根据当时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规定,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同时根据2018年5月31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8年5月31日通过,并于6月1日开始施行。

其中,新条例第四十条,由此前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修改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

因此,单位辞退薛锐权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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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的妻子谢峥玲在哺乳期间被辞退是否合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其实,在实际生活中,孕期被解雇是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它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即每做满一年有两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即使劳动者正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也有权解除该劳动者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但此时,用人单位需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单位需要举证谢峥玲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否则不能直接对其进行辞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