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清市人民法院判处两起打架斗殴事件。再次提醒广大人民群众,打架斗殴不可取,一旦动手牢里坐。

酒后斗殴 监狱收留

法院认定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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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20日,临清市**镇**村男子李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临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年3月12日被执行逮捕。

2021年4月16日,临清市公安局以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向临清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受理后,经依法审查查明如下事实:

2010年6月16日22时左右,李某甲在临清市**镇地税局南边路西地摊上,因与同村村民吴某某喝酒产生争执,后持啤酒杯将吴某某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吴某某之伤情属轻伤二级。2010年8月20日,李某甲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2021年3月19日,与吴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吴某某对其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现场照片、协议书、收到条、谅解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李某乙、李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临清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补充说明。

小事争执 动手判刑

法院认定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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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30日22时左右,李某甲在临清市**镇金昊苑小区地下车库门口,因停车与百旺城小区居民刘某某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李某甲将刘某某手部打伤,经法医鉴定刘某某之伤情属轻伤二级。2021年3月3日,李某甲到临清市公安局烟店派出所投案自首,同年3月27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刘某某对李某甲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撤销人员登记表、前科情况查询说明、赔偿协议、收到条、谅解书等;

2.证人谭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临清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研究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

临清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李某甲投案自首。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2021年4月20日,临清检察院向临清法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