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了一份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在发现丈夫的婚外情后,贵州女子刘某起诉丈夫的情人吴某,要求对方返还夫妻共同财产,她的诉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判决书显示,面对起诉吴某辩称,刘某夫妻育有两个女儿,刘某丈夫赵某隐瞒已婚事实和她交往,实际上只是想要她生儿子。“他把我当代孕。流产那天,我一个人忍受痛苦,他不仅失联,还把我拉黑了。”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刘某与赵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6年9月18日登记结婚。2020年4月,赵某与吴某经人介绍认识后产生婚外出轨同居,并导致吴某怀孕。2020年8月24日至2020年10月9日期间,赵某以借款或支付生活费、流产医疗费用等理由分多次通过微信向吴某转账,共计转款金额5.66万元。
刘某认为赵某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对她隐瞒真相,将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在未经她同意的情况下,赠与给吴某,违反公序良俗,吴某获利无依据,同时损害了刘某的夫妻财产,吴某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于是刘某将赵某和吴某诉至法院。
面对刘某的起诉,吴某讲述了另外一个版本的故事。
“我与赵某的同学同住一小区,他得知我离异单身,于是把我介绍给他离异单身的同学赵某。赵某自称经济条件还可以,要我辞职不用上班了,由他养我,只要我能给他生个儿子。”吴某称,她因离异一个人生活拮据,赵某住在她家里。很快,她有了身孕,这一系列让她感觉一种从未有过的幸福。生活不到一个月时,赵某才透露没离婚,家里还有两个女儿,他想生一个儿子。“赵某承诺立即去和妻子把婚离了,已经有身孕的我没得选择,所以相信了他。后来胎儿保不住,赵某把我送入医院后,就消失联系不上了,手机微信全部拉黑,手术当天是我一个人在那里忍受痛苦,他其实就是在找代孕。”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赵某与吴某产生婚外出轨同居,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和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赵某在同居期间向被告吴某支付的款项,无论是借款还是赠与,均侵犯了原告刘某作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共有权,其行为属于无效行为。因二被告之间的行为并非合同行为,而是一种侵权行为,故本案案由应为不当得利纠纷。被告吴某获得财产无法律上的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将所获利益返还原告,综合考虑到被告赵某的过错情况、且其给予被告吴某的部分款项是用于二人共同生活支出和被告吴某流产的医疗费用等情况,法院酌定由吴某返还原告4.5万元。
延伸阅读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开的一则民事判决书引发关注。
深圳南山大冲城市花园3套合计300平方米的房产,价值过千万,老人遗嘱赠予同居17年的保姆。判决书显示,在该遗赠纠纷案中,深圳中院终审认为老人与保姆长期同居违背婚姻法规定,而保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长期同居并接受大额财产的赠予,不能视为善意第三人,同时也违反了法律关于公序良俗的规定,综合根据法律“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判决遗嘱作出的遗赠行为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民事判决书,刘某发与陈某夫妻二人共育有三男二女五名子女,早些年间,刘某发年轻时自建了三幢房屋,2010年经旧村改造房屋变成了回迁房,经旧改办等统一安排分配,五名子女分别分得几百平方米不等的面积,刘某发获分300平方米,其妻陈某将其份额主动给了三个男孩,只留了80平方米。
刘某发的遗嘱提及,两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因陈某长期打麻将,没有把家庭照顾好,导致夫妻常常吵架,引发夫妻感情破裂,约在1981年间,陈某婚外恋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最终因情感不合而分居生活。在分居生活多年后,2001年因生活需要,刘某发聘请了杨某作为保姆,由其照顾日常生活,后来随着岁月的推移,彼此间产生了感情,因而发展为同床共枕,共同生活十七年。
根据判决书,2015年7月,刘某发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不准许刘某发与陈某离婚的民事判决,并于2016年2月生效。2016年8月,其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双方已经分居十几年,2017年4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准许二人离婚,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然而,刘某发在二审审理期间因病死亡,深圳中院作出民事裁定诉讼终结。
刘某发在去世前与保姆杨某一同生活,而杨某向法院提交的材料显示,刘某发曾两次立下遗嘱,一次是《广东法尔律师事务所见证书》显示,2016年8月4日,刘某发自书遗嘱一份,内容除了前述房产相关情况外,还提及因生前所养育子女对其不孝顺且打骂恐吓,刘某发对其子女已无亲情关系,其因政府旧村改造所分得大冲房产300平方米全部归杨某所有,任何人无权分争,股份公司股权份额也归杨某所有,杨某作为保姆对刘某发十几年的关心照顾,以此财产赠送而表示心意。
2017年6月19日,刘某发再次立下遗嘱《房产继承遗嘱书》,遗嘱中刘某发对其与保姆的感情表述为“彼此感情浓厚,不是妻子胜于妻子,已成为不离不弃、形影不离的老伙伴……”遗嘱中也再次提及财产处理,称将其获分得300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以及享有的深圳市大冲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所有股权份额以及生前所享有的一切财物全归属杨某所有。
法院查明信息显示,刘某发获分的300平方米,具体房屋正是南山大冲城市花园3套各100平方米的房产。
案件进入一审程序后,一审法院认为,被继承人刘某发生前所立《房产继承遗嘱书》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系其所签名确认,且该遗嘱与广东法尔律师事务所见证的遗嘱中对遗产的处理意思表示一致,确认《房产继承遗嘱书》系刘某发的真实意思表示,关于遗产的处理部分合法有效。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和刘某发两人的同居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为法律所禁止,但该行为并不必然导致遗赠行为无效,遗赠是权利人对自己财产的单方意思表示,亦受法律保护,在本案中,刘某发死亡时继承即开始,此时其个人合法财产即应当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区分,刘某发作为遗赠人遗赠个人财产以及杨某作为接受遗赠人接受遗赠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杨某主张刘某发的遗产由其继承,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发的三套房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认为刘某发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杨某非婚同居多年,存在过错,另从照顾女方原则考虑,酌定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两套房产归陈某,一套房产为刘某发财产,属于遗产,由杨某继承,综上作出相应判决。
不服一审判决,杨某提起上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后,深圳中院认为该遗赠纠纷案的争议焦点为刘某发自书的遗嘱、《房产继承遗嘱书》是否有效。
深圳中院审理认为,即便事出有因,刘某发与杨某长期同居的行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四条第一款“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的规定,同时,刘某发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单独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予他人,杨某明知刘某发有配偶而与其长期同居并接受大额财产的赠予,显然也不能视为善意第三人。
深圳中院认为,刘某发自书的遗嘱、《房产继承遗嘱书》,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剥夺了陈某对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和陈某对刘某发的合法财产继承权,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关于公序良俗的规定。
综上,深圳中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之规定,刘某发以自书的方式作出的遗赠行为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依此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并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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