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扬州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实践导师史西宁律师带大家看看最高法的判决中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裁判要旨。
【裁判要旨】
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经法律授权、依法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当事人。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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