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工农检察部的组织条例》。(保存地:中央档案馆)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工农检察部的组织条例》。条例规定,省、县、区三级设工农检察部,城市设工农检察科。地方各级工农检察机关的主要任务是,监督苏维埃机关、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保护工农群众的利益,正确地执行苏维埃的政纲及各项法律、法令。《工农检察部的组织条例》不仅规定了工农检察部的组织系统和各级工农检察机关的任务,也规定了各级工农检察机关的工作方式和工作人员,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的首部检察“组织法”。

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 继续前进

转自|最高人民检察院

巴中检察新媒体工作室出品

(2021年第82期)

联系邮箱|2103609630@qq.com

了解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