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凌晨3时许,G65包茂高速公路重庆段下行方向,一客车撞击右侧护栏后,侧翻于路外,造成2人死亡,38人送医就诊,事故原因还在进一步调查中。那么谁将为此次事故负责呢?
首先,就客车运输的时间而言,在《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三十八条中指出,客运企业在制定运输计划时应当严格遵守客运驾驶员驾驶时间和休息时间等规定,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如果是短途、或者固定线路,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不受时间限制。本次事故发生于凌晨3点,所以按照《规范》,如果事故原因是因为客运司机没有遵守运输的时间规定,出现疲劳驾驶的情况,才导致本次交通事故的出现,那么司机要对事故责任负责。
另外,此次事故造成2人死亡、38人受伤,如果客车司机负主要责任,其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重大安全事故”解释为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在本次事件中如果司机应负主要责任,并造成二人死亡、三十八人受伤,就属于发生了重大安全事故。也就是说,如果客车司机在客观上违反交通运输法规,比如超速、无证驾驶、疲劳驾驶等,造成了人身伤亡结果,那么其行为满足《刑法》中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承担刑事责任。
在本次事件中,该客车的承运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如果其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比如存在强令司机在凌晨两点到五点疲劳驾驶的情况,那么该承运公司的负责人就有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司法实践中也有类似案例,2018年2月,江西省赣州市发生一起客车侧翻事故,已致11人死亡20人受伤。经调查取证事故车辆涉事企业法人代表杨长海等5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就民事责任而言,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和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如果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客车承运人如果是运输公司,由运输公司承担伤亡乘客的赔偿责任,司机有过错的,赔偿之后可以向司机追偿其应承担的部分。如果客运大巴属于司机个人承包营运,由司机个人对伤亡乘客承担赔偿责任。
血的教训一再上演,请广大司机谨慎驾驶,遵守行车规范,提高安全意识。如果因自己的操作失误危机到他人的生命安全,轻则处罚,重则入刑加赔偿。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