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区分局发布通告,依法对东方银谷(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目前查证涉案资金3000余万元,先后对马某某等六人采取强制措施,现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菏泽警方对一非法集资案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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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6日,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依法对东方银谷(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目前查证涉案资金3000余万元,先后对马某某等六人采取强制措施,现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集资参与人要通过合法途径反映情况和表达诉求,不信谣、不传谣,公安机关将依法、公正、规范、阳光办理案件,努力追赃挽损。

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发布通告

关于敦促东方银谷(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菏泽分支机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非法集资行为人投案自首的

通 告

2020年1月16日,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依法对东方银谷(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目前查证涉案资金3000余万元,先后对马某某等六人采取强制措施,现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公安机关正告该案非法集资行为人(包括业务员、离职业务员、业务辅助人员、其他为吸收资金提供帮助的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说明情况,全额退还在该公司任职期间的违法所得(包括工资、提成、绩效等款项),争取从宽处理。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对于涉案人员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赃退赔、真诚认罪悔罪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将不作为犯罪处理。针对拒不退款及不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的,公安机关将依法采取相应措施。请集资参与人及相关人员积极向警方提供追赃线索,配合公安机关调查。

集资参与人要通过合法途径反映情况和表达诉求,不信谣、不传谣,公安机关将依法、公正、规范、阳光办理案件,努力追赃挽损。对于在网上网下编造、散布各类谣言,恶意挑拨、煽动非法聚集闹事,干扰阻碍案件侦办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

联系人:王警官、葛警官

联系电话:18505308190、0530-3332959

特此公告

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

2021年5月20日

菏泽警方提示

什么是非法集资、集资诈骗、非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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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融实践中,很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集资犯罪行为往往打着民间借贷的旗号,大肆招摇撞骗,严重抹黑了合法、正规的民间借贷形象,尤其是合法的P2P平台深受其害。广大公民应当睁大双眼,认清四者的本质区别。

什么是“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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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注意:我国刑法是没有“非法集资罪”这种罪名的。非法集资只是一种行为(或者说是一种类型的犯罪),非法集资行为+不同的目的+不同的后果=相应的罪名。而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有关规定对非法集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解释基本一致(略),所以,光从字面上解释意义不大。可以一眼看出的不同就是这两种行为的对象:“资”与“存款”,一个吸资金,一个吸存在银行里的资金。

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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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复杂,表现形式多样。有的打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倡导绿色、健康消费”等旗号,有的引用产权式返租、电子商务、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等新概念,手段隐蔽,欺骗性很强。从目前案发情况看,非法集资大致可划分为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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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2

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3

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4

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5

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6

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7

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8

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9

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10

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11

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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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犯罪构成上有一些相同之处,特别是都可以表现为通过媒体广告宣传,以高额利息回报方法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都对金融管理秩序造成了破坏,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主观上的目的不同。

2

集资诈骗罪,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即永久性地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行为人在募集资金时,就不打算还本付息。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以揽存资金进行信贷为目的,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在吸收资金时,还是怀有还本付息的意图的,故而这里的“占用”我们只能界定为只是临时地占用。

3

怎么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呢?简单地说,如果一个人借钱多了,但基本上还是有借有还,只是逾期较多,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如果一个人一开始就不打算还,借贷只是幌子,那就涉嫌集资诈骗罪了。

来源:牡丹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