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建设工程工期长,工程材料繁多,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工程量增加、设计变更、停工窝工、不可抗力等事件造成承包人费用增加和工期延长时,若承包人不及时向发包人索赔,日后往往很难证明,那么施工企业对于“逾期索赔失权”条款,应该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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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对于“逾期索赔失权”条款,应该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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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三鼎律师事务所王荣华律师解答:

具体可从如下几方面着手:

1.加强合同审核,重视合同交底

合同签订后,公司法务部应向项目经理等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做好合同交底工作。对于合同约定了“逾期索赔失权”条款的,公司法务部要向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交代清楚,告知其在施工过程中务必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和索赔程序。

2.加强施工管理,严格遵守索赔期限,做好索赔过程的证据留存

“逾期索赔失权”条款的约定对承包人的施工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当出现索赔事件时, 承包人必须严格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索赔请求(例如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等),并做好送达签收的记录。采用邮寄方式送达的,尽量使用EMS寄送,并按合同中约定的有效地址和联系人送达。

3.全面考虑索赔费用,做好竣工结算

在竣工结算阶段,针对施工过程中的索赔,无论是否已经得到发包人确认,承包人都应当在编制结算报告时一并主张,一旦结算完成,再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则很难得到认可。即便诉至法院,法院也可能以结算具有终局性为由不再支持承包人的索赔请求。

湖北三鼎律师事务所王荣华律师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上述司法解释原则上认可了工期逾期索赔失权条款的法律效力,但同时也规定了除外情形,即“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以及“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两种情形下,工期仍然可以顺延。《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六条第二款虽然只是关于工期的规定,并不能当然地适用于费用索赔,但它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指导,对费用索赔的审理思路亦具有参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