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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原党组书记、厅长孙振云(正厅级)涉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一案,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孙振云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兴安盟检察分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孙振云利用担任通辽市科尔沁区委副书记,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筹备组负责人、管委会副主任,扎鲁特旗委副书记、旗长,扎鲁特旗委书记,通辽市副市长,通辽市委副书记,通辽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党组书记、厅长,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党组书记、厅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利用担任通辽市副市长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担任扎鲁特旗长、旗委书记期间,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前,据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经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对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原党组书记、厅长孙振云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孙振云背离党的宗旨,忘记初心使命,对党纪国法置若罔闻,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破坏党的选人用人制度,违规选拔任用干部并收受财物;利欲熏心,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从政原则,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在生活保障方面为本人谋求特殊待遇;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违背社会公德,生活腐化堕落;在利益诱惑面前丧失底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揽、企业经营等方面违规为他人提供帮助并收受巨额财物;滥用权力,指示下级单位出借公款;违法决策,造成巨大国家煤矿资源损失。

孙振云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孙振云开除党籍处分;由自治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来源 │ 正义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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