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业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280号建议的答复

闽林函〔2021〕93号

童忠喜、高海燕代表:

《关于恳请省林业局调整国有林场林地使用费标准的建议》(第1280号)由我局会同省财政厅办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省大力支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不断探索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持续实施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等改革试点,积极推进林业金融创新,大力扶持地方特色林业经济发展,有效助力乡村振兴。

一、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突出对森林生态公益林的保护补偿。从2016年起省级财政对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从19元/亩提高至22元/亩(其中:中央财政对国家级生态公益林林权属于国有的按10元/亩、属于集体所有的按16元/亩予以补助,差额由省级财政补足),市县财政根据财力可能逐步提高补助标准。从2019年起实行生态效益补偿分类分档管理,对乔木林及其它地类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从22元/亩提高达到23元/亩,提高部分按照财政转移支付县的分档补助政策,省级财政分别补助80%、60%、40%、40%,不足部分由市、县(区)承担。2019—2020年,省级以上财政累计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19.48亿元,其中安排南平市3.14亿元。

二、完善天然林保护停伐补助政策。2017年,国家开始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试点,严格控制低产低效天然林改造和天然林商业性采伐。2017年起中央财政对天然商品林按每亩15元予以补助,2019年提高到每亩20元。2020年8月,省委省政府印发《天然林保护修复实施方案》,逐步统一天然林管护与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从2020年起,省级以上财政提高天然乔木林的停伐管护补助标准,从20元/亩提高至23元/亩,2021年起,补助对象扩大到天然灌木林等,预计每年新增省级以上财政投入8500多万元。2019—2020年我省累计安排中央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9.55亿元,其中安排南平市1.74亿元。

三、大力支持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等改革。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等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9号),将重点生态区位内商品林通过赎买、置换等方式逐步调整为生态公益林,破解生态保护与林农利益的矛盾。改革资金由设区市和试点县根据改革形式多渠道筹措,省级财政根据各试点县(市、区)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等改革试点开展情况予以适当补助。2019—2020年,省级财政累计下达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补助资金1.1亿元,其中安排南平市3015万元。

四、积极推进林业金融创新。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林改的重要指示精神,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各地创新推出了“福林贷”“惠林卡”等“闽林通”等系列林业贷款,积极打通“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途径。截至2020年末,全省已累计发放“闽林通”系列贷款81.93亿元,受益农户7.4万户。

五、大力扶持林业特色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近年来,省林业局、财政厅积极支持各地加快推进竹产业发展等林业特色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2019—2020年,省财政累计安排资金4.36亿元,其中安排南平市1.48亿元,重点支持竹产业发展、花卉产业、林下经济利用等林业特色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助力乡村振兴。省林业局从林业专项资金统筹1亿元用于乡村振兴试点示范补助。

六、关于“调整造林林地使用费(山价款)支付标准”的建议

(一)我省国有林场林地使用费执行标准历史沿革。1981年,省五届人大十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山权林权若干具体政策的规定》(闽政〔1981〕73号)明确:国营林业单位使用集体林地开展森林资源培育必须支付林地使用费,支付标准由双方商定,一般掌握在林价款的10%~30%。1995年,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巩固绿化成果、发展绿色产业、建设林业强省的决定》(闽委发〔1995〕21号),调整了林价标准,即每立方米林价:杉木和特类杂木为160元,甲类杂木为120元,松木和乙类杂木为90元,丙类杂木为70元;等外材、非规格材按同类的70%计算。2005年,为协调国有林业单位与林地所有者的利益关系,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调整林地使用费稳定国有林场和林业采育场经营区的通知》(闽政文〔2005〕50号),将林地使用费统一规定为按林价款的30%支付。2010年,省政府又出台了《关于合理调整林地使用费维护林区稳定的通知》(闽政文〔2010〕158号),其核心内容是将林地使用费标准调整权限下放给设区市政府,同时还要求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试点的方式,积极探索将林地使用费的支付方式改变为按林地面积、按地类、按年支付的方式,实现场、村合作共赢与利益共享。

(二)各市国有林场现行林地使用费执行情况。目前,全省支付集体林地使用费的形式主要有:厦门、漳州、泉州、莆田、福州、宁德等沿海设区市在主伐时按林价的30%支付;龙岩市根据立地条件不同双方协商确定支付比例,一般为林价的40%;三明市主伐前按每年每亩5~6元预付,到主伐时按林价的40%结算付清;南平市主要采取主伐时按林价的42%一次性支付,也有部分地方(如顺昌县、松溪县)按地类、按面积每年定额标准支付。近几年来,省属国有林场通过捐资修路、乡村共建、扶贫开发等形式支持当地乡村建设,全省年均支持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同时,各地还通过种苗培育、合作造林及经营、委托管护、科技推广等方式带动周边乡村林业生产和群众就业,为乡村经济建设作出较大贡献。

(三)调整国有林场林地使用费标准的途径。为确保林地所有者的权益,兼顾林地经营者的权益,按照闽政文〔2010〕158号文件规定,您可向当地设区市政府提出林地使用费调整建议,对林地使用费进行适当调整。国有林场将认真执行当地的林地使用费政策,切实维护场村合法权益,建立融洽和谐的场村关系,实现林业发展和乡村振兴共赢。

感谢对林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福建省林业局

2021年5月13日

来源:福建省林业局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