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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女追男隔层纱,男追女隔车隔房隔她妈。”

在现今的中国娶个老婆可谓是相当艰难的事情,无数男同胞为了筹够“老婆本”,有的不惜去非洲养大象,有的甘愿到印度玩泥巴。

但说起印度,很多人的印象都是这是一个男人为尊的国度,女性地位低下,强奸案频发,甚至在结婚时的嫁妆全都是由女方提供。

在现代印度社会,女性提供嫁妆的丰厚程度会影响其在新家庭中的地位,嫁妆问题经常引起女子的伤亡,绝大部分是年龄在l8-30岁之间年轻的女性。

对嫁妆的过分追求给女方带来了极度的压力,迫使新婚妻子自杀,但更多的还是为男方家庭谋杀。

笔者在印度生活这两年,也亲眼目睹了许多悲惨的事件发生在自己身边的女性好友当中,但某日在印度图书馆查阅文献时,突然发现有一部叫《印度禁止嫁妆法》的法案。

这是一部为遏制现代印度社会频发的“火炉爆炸”及“厨房事件”而颁布于1961年,现行有效的联邦法案。

而这一部对女性权益保护如此重要的法案,在印度司法实务中却很少涉及,在一般的印度民众甚至法律从业者当中也鲜为人知。

一、《摩奴法典》中的婚姻

摩奴法典》是古印度社会历史沉淀的产物,是后吠陀时期重要的成文法典之一。

它不仅是一部宗教教义性质的法典,而且是一部在很大程度上已经世俗化了的法典。

从法典的婚姻家庭法中我们可以洞悉古印度的法文化和这一时期法文化的特点,以及它对印度社会的影响。

《摩奴法典》9卷46,5卷151,5卷58条这样描述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

“出卖和遗弃都不能使她们脱离丈夫的权力;女子应该在丈夫生时敬谨的侍侯他,在他死后不应该行为不贞,或疏于对他应有的祭供而有悔于他⋯ ⋯要求她们终生耐心、忍让、贞操、淡泊如学生,遵守妇女从一而终的卓越规定。”

根据《摩奴法典》关于物权理论的描述,一个人对其财产(包括奴隶)的出卖和遗弃都属于处分行为,会产生所有权丧失的法律后果,但一个男人对妻子的出卖和遗弃却不能产生同等的法律效力。

就是说我们平时认为的,印度男人将女人当成其奴隶或私有财产的观点是不准确的,准确来说,应该是奴隶都不如。

在婆罗门的教义中,将女性称之为“为地狱之门和人类罪恶之本。”

《摩奴法典》这一部由婆罗门编制的宗教法,可谓是印度现代许多陋习的万恶之源,比如后世闻名的种姓制度,随街大小便,做菜不放咖喱没有灵魂,不做成糊糊就是暴殄天物等。

但这部法典中也有一些看似保护女性权益的条款,《法典》(8卷149):

凡母亲结婚前所得的财产都归未婚姑娘继承。国王的法律中也保护妇女的财产权,并对那些图谋占取还健在的妇女财产的亲属处以“盗贼之刑”。 兄弟分家时他们应该从个人的份额拿出四分之一分给同种姓未婚的姊妹,谁不给谁就丧失自己的种姓。

而笔者认为这一条正是印度现有嫁妆陋习的原罪之一,因为未婚女子得以继承母亲的婚前财产及兄弟的分家财产,这导致了女子在出嫁时,夫家会要求其在原生家庭中索取更多的财产份额,把婚姻当成牟利致富的工具。

若女子未能带来更多的嫁妆,则会被认为是对丈夫的不忠,而使夫家蒙受“经济损失”,引来无数的家暴与虐待。

二、嫁妆在印度婚姻中的角色

中国有部电视剧叫《裸婚时代》,但在现实生活中,中国女孩子愿意裸婚的不是真爱就是某方面太菜。

中国人的彩礼一般包括现金、车子、房子、三金等,对于许多混了二十多年都只听说过五险一金的穷苦未婚青年来说,这简直是噩耗。

而印度关于嫁妆的概念早在2000多年前的《黎俱吠陀》中就有记载。

Kanyadan意思是在姑娘结婚的时候,其父亲送给女儿的珠宝首饰与衣物;d an,从文字上看是礼物的意思,而kanya则意味着年轻的女孩。

Vardakshina的意思是新娘的父亲送给新郎的现金与同等价值的实物。

嫁妆最初完全是出于自愿,女方家长根据的自己的财力支付一定的礼金给男方,这既可以满足脸面(在印度,婚姻非常讲究排场)的需要,也是增加婚姻的“实力”的一项举措。

嫁妆反映了社会的等级与声望,女方家庭期望自己的女儿能够进入门当户对的或者更高的家庭。

甚至这也是出嫁女变相获得继承权的一条重要途径,尽管这部分嫁妆新娘能够掌握的只是一小部分,大部分要为新郎的姐妹服务。

这就像国内的家庭,姐姐结婚时的彩礼一般用于给弟弟买车房一样,印度的新郎如果不从新娘身上获取足够的财富,那他的姐妹就无法嫁到门当户对的体面人家。

那当兄弟分家时,这些姐妹按习俗(来源于摩奴法典)就会分走其四分之一的财产,所谓天道好轮回,苍天饶过谁,看来大家都不容易呀。

三、因嫁妆引起的血案

笔者长期出没在印度的德里、北方邦及哈里亚那邦,听当地人介绍德里地区每隔12小时就有一件家暴案件发生。

据报道,印度每年因为嫁妆骚扰与家庭暴力问题导致伤亡的人数超过了95000,而比哈尔邦与北方邦在嫁妆问题引起的伤亡中名列前茅;

就连印度发展最快的诸如班加罗尔这样的城市,每天也有4个妇女因为这类事件而死亡。

乡村因为嫁妆而产生的暴力案件达到了32.4%。

前阵子就听说某大型在印中资企业的印度高管因为嫁妆问题对其妻子长期家暴,导致其妻子跳楼自杀身亡的事情。

但笔者认为自杀是女方在无可奈何、走投无路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结束自己生命的方式,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并不是自愿的。

事实上,大多数情况下是谋杀的一个方式。 表面上看起来是自杀,而实际上是谋杀。

新郎的家庭为达到索取更多嫁妆的目的,通过暴力、骚扰、恐吓等等手段直接或间接地导致妇女的自杀。

最常见的原因是嫁妆不符合男方的要求,遭到丈夫家庭的讥讽,乃至遣送女方回家继续索要嫁妆,而女方家庭又无法满足男方的需要,因而走向绝路。

四、《印度禁止嫁妆法》与传统文化韧性的较量

鉴于不断发生的嫁妆问题,印度制定了不少有关禁止嫁妆方面的法律法规。

其中就有1961年制定的《嫁妆禁止法》(DowryProhibition Act 1961),该法案分别于1984、1986年进行了修订。

2005年,印度还提出了一个建议修改嫁妆禁止法案的意见。

1961年的《嫁妆禁止法》定: 凡是接受、索取的行为都是犯罪,应该处以6个月的监禁或5000卢比的罚款。

经过修订的禁止嫁妆法案不仅提高了监禁期限,同时还提高了罚款的额度,规定接受索取嫁妆的行为处以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监禁还可以并处10000卢比的罚款。

为配合1961年嫁妆禁止法案的实施,其他相关法律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1986年修订后的刑法规定,妇女在婚后七年内,因为嫁妆问题受到来自男方家庭及其亲属对其进行肉体虐待与精神摧 残而致死亡的,行为人将被处以5年监禁并处以罚款。

但印度是一个具有几千年文化传统的文明古国,嫁妆问题也具有悠久的历史,并且经历了一个由平等自愿到带有习惯性义务的发展过程。

文化传统的强大韧性,大大降低了法案在印度民众当中的认可度跟执行度,许多印度妇女受印度教宿命轮回的思想影响,甚至觉得这一切的欺凌都是理所当然,是神的旨意与安排。

而就法案本身也有三个明显的不足:

一是对嫁妆的界定问题。

根据法案第二款关于嫁妆的含义描述,嫁妆事实上本身是一种附有类似赠与性质的财产处分行为,其与赠与行为的界定仅在其主观上知否有自愿赠与的意思表示,单以主观意愿为界定,那就很难将嫁妆跟赠礼相区分。

二是证据的获取问题。

印度民众普遍受教育程度低而且缺乏通讯联络工具,在这个连诺基亚还是豪华手机品牌的国度,当妇女受到家暴后怎样能快速报警?警察如何能快速赶到现场来保护妇女并固定家暴证据?这一切都是法案难以推行的重要原因。

三是民众基础问题。

虽然印度号称是世界上最大的民主国家,但所谓的民主还是精英阶层的民主,绝大多数印度吃瓜群众,都是作秀的工具跟投票的机器。

许多底层群众连字都不认识,每天在跟饥饿和疾病做斗争,如何能谈政治讲法律?

每年印度死于饥饿、高温、疾病的印度人比死于家暴的人多十倍、百倍。

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上层阶级为体现自己的人文关怀,捣腾出这些精美又好看的法案对民众实则意义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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