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中央第八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现场督察发现,云南省文山州在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中敷衍应对,省级相关部门对整改工作审核把关不严,位于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二河沟一级电站至今仍在违法生产,严重破坏保护区生态环境,威胁保护对象生境安全。
4月28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通报了该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一、基本情况
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文山州文山市和西畴县交界的老君山区域,2003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晋升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属森林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华盖木、长蕊木兰等多种木兰科植物及其生境,季风性常绿阔叶林和山地苔藓常绿阔叶林生态系统,以及蜂猴、倭蜂猴、黑熊等动物。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面积26868公顷,其中核心区10304.6公顷,缓冲区7793.5公顷,实验区8769.9公顷。
2010年3月,文山州二河沟一级电站在未办理林地占用和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开工建设5.5公里长的引水渠以及取水口、拦水坝等设施,并于2012年11月建成投入运行,装机容量为2×1250千瓦,年平均发电量1178万千瓦时,导致保护区内那么果河约6.5公里河段长期减水甚至脱水,严重破坏保护区生态环境。
图1 二河沟一级电站未经批准擅自在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开工建设取水口、引水渠、拦水坝等设施(标注点为取水口位置,红色为核心区,黄色为缓冲区,绿色为实验区)
图2 二河沟一级电站引水渠穿越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总长度5.5公里
图3 二河沟一级电站将腰店取水口及拦水坝建在保护区核心区,下游河道减水断流情况严重
图4 二河沟一级电站将菖蒲塘取水口及拦水坝建在保护区缓冲区,导致取水口以下自然河道断流
图5 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违规建设的的二河沟一级电站引水渠,总长度5.5公里
二、主要问题
(一)规避问题,整改工作敷衍应对
第一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均指出,云南省个别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存在违法建设小水电等问题,云南省制定的整改方案也明确了相关整改措施。文山州政府明知二河沟一级电站违法侵占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却装作不知道这回事,在2018年12月28日制定印发《文山州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方案》时回避矛盾,不将该电站纳入排查整治范围。
2019年5月,国家相关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120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评估报告的函》,再次明确指出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二河沟一级电站违法建设问题。但文山州政府仍置若罔闻、不予重视,仅安排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于2019年8月制定《关于对长江经济带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评估报告反馈问题整改工作方案》敷衍应对,将责任分解到不具备解决该问题能力的局内设科室、文山市管护分局、西畴县管护分局,以文件落实文件,导致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
2020年12月16日,文山州政府在并未开展相关具体工作的情况下,向云南省能源局报送《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高原湖泊环境问题专项督察反馈中小水电清理问题进行验收销号的请示》,谎称“中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已完成”,企图蒙混过关。
(二)审核把关不严,违建小水电成“漏网之鱼”
二河沟一级电站总装机容量2500千瓦,属云南省明确的小水电站,且建于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成立后,生产设施位于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也未办理林地占用和环评审批手续,按照水利部等四部委《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意见》,以及云南省水利厅、云南省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小水电清理整改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属于“立即退出类”,应于2020年底前拆除。但云南省小水电清理整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云南省水利厅)在审核把关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在2020年3月下发的《关于印发云南省小水电清理整改综合评估分类电站名单的通知》中将其列为“限期退出类”,致使本应“立即退出”的二河沟一级电站得以延续生产至今。
三、责任分析
文山州政府在涉及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违法建设小水电问题整改工作中敷衍应对、不动真碰硬,放任二河沟一级电站非法侵占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云南省小水电清理整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不严不实,在审核确定二河沟一级电站清理整改分类时“放水”,致使该电站长期违法生产。
督察组将进一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按要求做好后续督察工作。
5月21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云南通报文山州违建小水电敷衍整改严重破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追责问责情况》,具体如下:
中央第八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通报“云南省文山州违建小水电敷衍整改严重破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根据云南省委的要求,省纪委监委第一时间以事立案直查直办,开展了全面深入的调查。
经查,省水利厅及相关领导干部在审核确定二河沟一级电站清理整改分类时“放水”,将本应纳入“立即退出类”的二河沟一级电站列为“限期退出类”;文山州政府,文山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领导干部地方保护主义、本位主义思想严重,对反馈整改问题置若罔闻、不予重视,片面强调本地区实际,弄虚作假、心存侥幸,反馈问题长期得不到整改解决。
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党纪法规,经省委批准,决定对文山州违建小水电敷衍整改严重破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
一、给予4个责任单位通报问责
给予省水利厅、文山州政府,文山市委、市政府通报问责,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二、对5名省管干部的追责问责情况
(一)对省水利厅党组书记、厅长刘刚同志进行谈话提醒;给予省水利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訚楠同志诫勉问责。
(二)文山州委原副书记,州政府原党组书记、州长张秀兰,对此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张秀兰因严重违纪违法,已被立案审查调查。
(三)给予文山州政府党组成员、副州长周家宝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文山州政协保留副厅级待遇干部,时任文山州副州长李春林同志政务警告处分。
三、对8名处级干部的追责问责情况
(一)给予文山州政府副秘书长、州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州信访局党组书记,时任文山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王复兰同志诫勉问责。
(二)给予文山州水务局党组书记、局长周廷喜同志诫勉问责;给予文山州工信局党组书记、局长、州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主任、州中小企业局局长、二级巡视员,时任文山州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邹春明同志诫勉问责;给予文山州林草局党组书记、局长、二级巡视员周贤柱同志诫勉问责;给予文山州能源局党组书记、局长李明荣同志诫勉问责;给予文山州外事办四级调研员,时任文山州林草局党组书记、局长、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付永刚同志诫勉问责。
(三)给予文山市政协保留副处级待遇干部,时任文山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黄绍科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文山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邓月文同志进行谈话提醒。
四、对3名科级干部的追责问责情况
(一)给予文山市水务局党组书记、局长王松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文山市林草局党委书记、局长吴新喜同志诫勉问责。
(二)给予文山市水务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张伟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云南新闻网综合自生态环境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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