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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华社讯】东北电气(00042.HK)公布,2021年5月20日公司全资附属公司瀋阳凯毅电气有限公司(瀋阳凯毅)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海南一中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琼96民初627号】:海南一中院就瀋阳凯毅诉瀋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瀋阳高开)、第三人东北电气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案号(2021)琼96民初627号。

诉讼请求:⑴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人民币(下同)17,046万元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7,046万元为基数,自2007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⑵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为履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7月19日对国家开发银行诉讼案的(2004)高民初字第802号民事判决书,2007年12月18日东北电气与瀋阳高开签订《协议书》,双方约定因东北电气与瀋阳高开无法相互返还股权债权,为履行(2004)高民初字第802号判决,双方约定由东北电气向瀋阳高开支付股权转让对价24,712万元,扣除瀋阳高开应向东北电气返还的债权7,666万元后,东北电气仍须向瀋阳高开支付股权转让款17,046万元;。

2007年12月20日,东北电气向瀋阳高开支付股权转让款17,046万元。由此,东北电气已经履行完毕(2004)高民初字第802号判决项下对瀋阳高开的义务。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31日作出的(2017)最高法执複27号执行裁定书,东北电气需继续履行(2004)高民初字第802号判决项下东北电气对瀋阳高开的义务,导致东北电气2007年12月20日按约定向瀋阳高开支付的17,046万元发生损失,瀋阳高开因此得利17,046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瀋阳高开作为得利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该17,046万元,东北电气作为受损失人可以请求瀋阳高开返还取得的利益,故瀋阳高开应向东北电气返还该17,046万元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17,046万元为基数,自2007年12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021年4月8日,东北电气与原告瀋阳凯毅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将东北电气拥有的请求瀋阳高开返还东北电气于2007年12月20日向瀋阳高开支付的17,046万元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17,046万元为基数,自2007年12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债权,转让给原告,东北电气已经通知被告债权转让事宜,被告依法应向原告返还东北电气于2007年12月20日向瀋阳高开支付的人民币17,046万元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