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男性,汉族,初中毕业,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南省淮滨县顺河街道办事处******。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后被潢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23时24分许,任**驾驶豫PW729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潢川县黄全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潢川县桃林铺镇全集村路口处,与由南向北过公路的行人王**相撞,致王**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任**拨打110、120电话求助并在现场等待,后随民警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事故经过。经潢川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任**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不承担事故责任。2020年9月28日,任**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并履行赔偿协议,取得谅解。

任**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任**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任**主动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任**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任**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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